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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縣委書記將千余萬賄款用於公務開支逃避查處 終審被判無期徒刑

 

2014年06月18日16:00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安徽一縣委書記將千余萬賄款用於公務開支逃避查處 終審被判無期徒刑

安徽蕭縣原縣委書記毋保良受賄近2000萬元被判無期,盡管部分犯罪所得用於公務開支,終難逃法律制裁。記者今日從安徽省高院獲悉,該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認為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的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利用其擔任蕭縣副縣長、縣長、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干部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69.2萬元,此外還有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以及價值3.5萬元的手表一塊,合計人民幣1900余萬元。

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毋保良將1562.2萬元款項交存到縣招商局。其中,1102余萬元用於工業園鋼構廠房建設,174萬元退還他人,其他用於會務費等,余款90萬余元。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毋保良又將228萬元及美元、購物卡、手表等若干款、物交存到縣委辦,其中31萬元用於退還他人,尚有余款197.1萬元。

2014年2月21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毋保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非法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毋保良不服並上訴。毋保良稱其沒有要佔有上交款物的意圖,應認定為依法上交,還稱其及時上交並非為了掩飾犯罪,對款物的監督使用並非控制。

對此,安徽省高院裁定認為,一審事實清楚,証據確實,毋保良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本案所查明的全部事實均具有受賄的故意,並為他人實際謀取或承諾謀取利益,即應認定為受賄既遂。毋保良將所收巨額賄款交存於下屬單位且大部用於公務開支行為,實際上對賄款具有絕對控制權、處置權,不屬於“兩高”司法解釋中的“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不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而是借此混淆視聽、逃避查處。

主辦該案的法官透露,據証人反映,毋保良受賄行為非常積極,証據顯示其所上繳給招商局的款項部分源於所查明的犯罪事實,部分則來源於其他收入,証據還顯示毋保良仍有部分違法所得沒有上交。(新華網合肥6月18日電 記者劉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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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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