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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不再是貪官的避風港

記者 彭 波

2014年05月14日07:1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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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工作報告中指出,“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給妄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以震懾。”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作工作報告時也表示,今年檢察機關將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化反腐敗國際司法合作,加大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贓力度。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境外追逃追贓工作,追逃追贓的法網逐步收緊——

貪官是怎麼逃出去的?抓回來為什麼這樣難

日前,瑞士簽署了一份關於實施銀行間自動交換信息標准的宣言。根據這一標准,各國和各司法管轄區有權從各國和各轄區內的金融機構收集所有金融信息,並每年與其他政府和轄區自動進行信息交換。這意味著以銀行保密傳統著稱的瑞士將主動提交外國客戶的賬戶信息。盡管執行這一宣言還需要瑞士議會投票通過,甚至可能需要全民公決,但素以保密著稱的瑞士銀行居然不“保密”的消息仍然在遙遠的中國引起震動,人們紛紛猜測,這將對中國的反貪事業帶來怎樣的影響?有專家表示,公開銀行賬目震懾了中國試圖轉移資產的貪官,對我國懲治貪污腐敗具有重要意義。

貪官外逃、境外追逃追贓一直是反腐敗的熱點話題。無論是高山、胡星、袁同順等已經回國接受審判的貪官,還是蔣基芳、陳傳柏、楊湘洪等依然逍遙法外的腐敗分子,都曾經引起社會公眾的極大好奇:他們是怎麼逃出去的?抓回來為什麼這樣難?

“外逃不打無准備之仗。”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寧波滕頭集團董事長傅企平說,“倉皇出逃的少,預先謀劃的多,一些官員把出逃作為最后的底線,事先做好了資產轉移、家屬外遷、多本護照等准備工作。”事實上,由於經濟犯罪手段的多樣化以及反腐敗的持續高壓態勢,一些“問題官員”自覺即將暴露的時候,往往假借探親、看病、休假等理由,一走了之,忽然失去聯系,甚至還有些官員是在國外考察時突然失蹤。“外逃官員往往涉及金融、財稅、交通、國土等部門的經濟崗位,涉案金額巨大,動輒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給國家和人民財產帶來巨大損失。”

“境外追逃是我國刑事司法中的一大難題,涉及國際法和外國法的許多問題,要求我們以開放和創新的態度採取有效措施,克服和解決國際合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表示,我國境外追逃通常有四大路徑,除了引渡之外,還有移民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

“近幾年,我國的境外追逃工作成效顯著,一大批外逃貪官或被引渡遣返或者被勸返回國。”黃風說。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2013年我國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繳贓款贓物計101.4億元,顯示我國國際司法合作越來越順暢,刑事司法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履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把追逃追贓工作放在與辦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來對待,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哪裡,也無論逃了多長時間,都要堅持不懈地將他們緝捕歸案,決不允許任何人逍遙法外。

“最高檢的通知有兩處亮點,一是要求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二是強調履行修改后刑訴法新增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黃風說,在最高檢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對本地區所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數,建立和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數據庫不但能夠儲存在逃貪官的職務和個人信息,還可以整理和分析各類辦案線索,在篩選線索、秘密初查、分析犯罪規律等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反貪追贓工作提供最完備的信息技術支持。”

修改后的刑訴法專章創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這條規定實際上把犯罪嫌疑人的問題和涉案財物問題分開來進行處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貪污腐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由於我國法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其犯罪所得的財產也長期無法被追繳,而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一問題,這對於及時挽回國家經濟損失意義重大。

“與其事后花費大力氣追逃,不如扎緊貪官外逃的籬笆,阻止其外逃。”全國政協委員、江西師范大學教授王東林表示,由於國內外經濟社會聯系越發緊密,越來越多的普通黨員干部也具備移民海外的機會和能力,而與此同時,對地方基層干部出入境管控相對寬鬆,全方位預防官員出逃顯得緊迫。

專家建議,要堵塞防逃制度漏洞還應加強整體規劃,加大核查力度,利用銀行、証券、出入境等系統嚴格信息比對,有效甄別企圖外逃貪官。同時,還可以圍繞証照管理等重點環節開展專項治理,嚴格官員出國(境)申請審查工作,完善官員出國(境)預警機制和可疑行蹤報告機制。

追贓與追逃同等重要,應同時強化反洗錢立法和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境外反腐工作的重點仍然放在追逃上,對於追贓工作重視程度不夠。”黃風表示,追逃與追贓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問題,追贓是追逃不可或缺的關鍵步驟,尤其是經濟犯罪,隻追逃不追贓不僅在法律上不科學,實際上也影響了追逃的效果。

貪官向境外轉移非法所得財產最常採用的是洗錢手段。通過簽訂虛假商貿合同、借貸合同或者在境外注冊空殼公司等方式掩蓋巨額資金的劃轉、取得或使用。或者通過地下錢庄,採用大額提現和多賬戶資金跳轉的方式,在轉移巨額資金的同時,搞斷或者搞亂資金轉移鏈條,讓檢察機關失去跟蹤目標。這些手段,在很多外逃貪官的犯罪記錄中都能看到。通過洗錢,非法所得就成為了合法所得,檢察機關要向外國証明資產非法就比較困難,從而影響了追贓工作的效果。

我國盡管已經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多部反洗錢法規,但在刑法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據黃風介紹,我國的洗錢罪通常僅限定於“協助”上游犯罪人掩蓋或者轉移犯罪收益的行為,但貪污受賄者自行通過洗錢向外國轉移財產是不被單獨定罪的,隻被作為貪污受賄罪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此外,我國刑法有“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規定,其中不僅包括違法所得,也包括合法所得。這種陳舊的財產刑觀念,與外國法及國際法都存在矛盾之處,因此我國司法機關提出的資產追繳要求,往往得不到外國的承認和執行。“此外,各國都歡迎資金流入,有時可能因本國經濟利益而不那麼情願滿足資金流出國提出的追繳和返還請求。而且調查、控制、沒收、返還財產還需一定投入,因此有些國家態度消極,不願為挽回別國經濟損失付出資源代價。”黃風說。

對此,專家建議,我國應進一步強化反洗錢立法和監管制度,不僅要改變司法實踐中“自洗錢不入罪”的做法,同時也要將房地產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拍賣行等非金融機構也納入到反洗錢義務人的行列中。由於大量腐敗犯罪的直接財產受害人是企事業單位,因此國家也應鼓勵和支持國內企事業單位通過境外民事訴訟追回資產,有關部門應當在保障企事業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獨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礎上,給予適當的幫助和指導。

《 人民日報 》( 2014年05月14日 19 版)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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