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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錢和誘惑面前,他意志不堅定,圖利起禍端,如今他明白了——

貪官懺悔:沒有了自由,一切將無從談起

2014年04月29日10:59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沒有了自由,一切將無從談起

懺悔人:李日亮

原任職務:海南電網公司副總經理

觸犯罪名: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2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犯罪事實:2002年7月至2011年2月間,李日亮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設備、發包工程過程中,收受賄賂款共計178.3萬元。

新聞背景:這是李日亮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並被採取強制措施后寫下的懺悔書。

別人送錢為的是他手中的權力

【懺悔】我是恢復高考后的第一屆大學生,因為善管理、有學識,我從儋州供電公司經理、海口供電公司經理一路升至海南電網公司副總經理。坦率地說,這是自己一步一步干出來的。然而,隨著職位的升遷,自己耳濡目染一些人紙醉金迷的生活后,思想上漸漸發生了變化,直至發展到收受他人賄賂。

回想起案發前那陣子,無論是在單位上班,還是回到家裡,我終日坐臥難安。一想到自己收人錢財的事情,就心驚肉跳;一想到自己隨時可能被戴上手銬,一種莫名的恐懼感就隨之產生。直至2011年8月25日,我被檢察機關決定逮捕。

反思自己陷入受賄犯罪的漩渦、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其實很簡單,都是權力惹的禍。我在儋州供電公司當過科長、副經理。那時由於自己位卑權小,辦不了什麼大事,有求於我的人不多。就是有個別要好的朋友送些東西,不過是幾條煙和幾瓶酒,或吃頓飯,從沒有遇到過送錢的事。2002年底我被任命為儋州供電公司經理后,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因為我手中有實權了。

反思自己的落馬,與供電公司購進電力設備密不可分。2002年底,我剛調任儋州供電公司經理,負責海口新華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海南西部片區銷售的葉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我。2003年1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葉某送給我2萬元現金。后來,葉某又先后4次送給我8萬元。因為葉某很清楚,與我搞好關系,相當於先鋪路后過橋,更相當於長期投資。

難怪有人說,人的貪婪欲望之門一旦打開,將永無止境。到海口供電公司任經理后,我本想痛改前非,但最后還是陷入了受賄泥潭。2005年底,我結識了海南瑞迪電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當我得知王某與自己是澄邁老鄉后,便在公司每年的電力設備採購招標中給予特殊照顧。王某每年都向海口供電公司出售200萬元的電力產品,我也得到了豐厚回報,先后收了王某送的19萬元感謝費。

【筆者旁白】厚厚的兩冊卷宗,記載了李日亮在儋州、海口任供電公司經理期間收受賄款的犯罪過程。應該說,李日亮大權獨攬,小權也不分散,尤其是在電力設備購買、電力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監督、驗收等環節,李日亮的權力炙手可熱,也成了工程公司個體包工頭趨之若鹜的目標。

然而,權力是一把雙刃劍。當走上領導崗位,手中擁有權力以后,一定要繃緊廉潔自律這根弦,堅持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做到始終如一,否則,走向犯罪只是時間而已!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根本靠不住

【懺悔】在金錢和誘惑面前,我意志不堅定,圖利起禍端。具體表現在:遇到問題時不堅決,意志動搖。我剛參加工作時,就連別人叫我喝酒之類的事我都拒絕,有人說我是假清高。我深知,真正想成為一朵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太難了。為此,我也無奈過、動搖過,漸漸地我的自制力減弱了。結果是,一念之差悔恨終生,一失足便墮入了犯罪的深淵。

2007年下半年,海口供電公司調度綜合大樓土建工程招標,挂靠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參加競標的一家個體公司老板錢某為順利中標找我幫忙,明確地說事成之后一定重謝。在我的幫助下,錢某順利中標。事后,錢某送給我50萬元。我當時不敢拿,他說,這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會有事的。案發后,我才醒悟,這句話根本靠不住。

【筆者旁白】常言道,魚為誘餌而吞鉤,人為貪婪而落網。李日亮就是這樣。然而,外因是通過內因起作用的。李日亮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還由於他自身的貪欲,是貪欲演化為了行動。

李日亮曾對辦案人員說,“收受別人第一筆錢時,我也害怕過,但收了以后就被錢套住了,從此當上了金錢的奴隸……到后來別人給我送錢,我都麻木了。”當然,最后他自己被錢財拖進了大牢。

以我為戒,警醒自重吧

【懺悔】認真反思自己的所作所為,我覺得自己在權力行使方面沒有把好關,放鬆了政治理論學習,導致自己的理論根底淺,失去了強身固本之源。沒有以盡責為本,淡化了責任意識,從而使自己失責於黨,失責於人民,最終導致自己葬身於權、名敗於利。從我的教訓看,領導干部一定要學法、知法、懂法,依法辦事,決不能以身試法。

誰不想事業興旺?誰不想家庭和美?可是,這一切都要用自由來保証,沒有了自由,一切將無從談起。

希望在位掌權的領導干部,一定要以我的沉痛代價為教訓,切記“有道之財自平安,不義之財惹禍端”,以我為戒,警醒自重吧!

【筆者旁白】從2002年至2011年初,李日亮在收受賄賂、權錢交易的犯罪道路上走過了9個年頭,最終在2011年8月初的一天,被群眾舉報而東窗事發。同月22日,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將李日亮傳喚到該院反貪局。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李日亮不僅供認了檢察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還供述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22件犯罪事實。

為了減輕罪責,李日亮委托親屬代他退出受賄贓款178.3萬元。李日亮對他所犯罪行深感慚愧。后悔的心情是不難理解的,在接下來的牢獄生活中,李日亮可以認真反思一下自己的悲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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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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