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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贖身”滋生高牆腐敗

相關意見規定出台,將使減刑假釋案審理陽光化

2014年04月28日09:42   來源:解放日報

原標題:“花錢贖身”滋生高牆腐敗

新華社發

不久前,一條消息讓消失在公眾視野已久的健力寶集團前董事長張海再次引起了公眾關注。曾因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被判刑10年的張海,以金錢鋪路打通關節,一系列“立功”減刑之后潛逃至國外。目前已有24人因此被查。

此事引發社會熱議,如何從制度上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陽光化?

日前,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上海法院也出台了相關規定。

三類罪犯最能鑽空子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設立這些制度的初衷是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激勵入獄者改過自新,但由於缺乏足夠的監督,一些“有權人”、“有錢人”想盡辦法以權或花錢“贖身”,使刑罰執行效果大打折扣,公眾對此意見頗多。

哪些罪犯最能鑽營謀取減刑、假釋?答案是: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三類罪犯。

究其原因,這一類人往往人脈關系廣、社會資源多,又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容易採用非法手段,與執法人員相互串通勾結、權錢交易。以張海為例,這回金蟬脫殼,玩的並不是“縮骨神功”,而是靠一路砸錢,用假立功消去了9年刑期。

在另一起案件中,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獲刑10年,但在宣判當日,他就從法院直接回家了。原因是看守所有人幫他制作假醫學鑒定材料,法院據此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案發后,收錢的公職人員被判刑,林崇中也被收監。

客觀條件具備未必能減刑

按照刑法規定,“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是獲得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意見》對此作出更詳細、更嚴格的規定,除考察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外,應著重考察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

《意見》還強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上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減刑快、間隔短是所有違規減刑案例的共同特征,《意見》規定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被判處死緩的罪犯,以前最快可以服刑17年出獄,如今至少要22年。同時,對三類罪犯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也有了更嚴格的規定。

減刑也要網上公開

必須看到,發生在高牆內的種種腐敗行為,由於比較隱蔽,監管不易。

《意見》要求今后有關工作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並增加備案審查制度。對相關承辦人、批准人實行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這無疑是為有關人員劃定了一條“高壓線”。(記者 陳瓊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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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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