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新
反腐敗是今年全國兩會上比較受關注的話題。全國人大代表、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建議,貪污罪、受賄罪以具體數額為定罪量刑主要標准的規定應予修改,以更好地適應反腐敗的需要。
“在我國現行刑法典中已鮮有以具體數額為定罪量刑標准的罪名,貪污罪、受賄罪卻是其中兩個。”蔡寧說,刑法直接規定,以十萬元、五萬元、五千元等三個具體數額作為分界點,將貪污罪、受賄罪的基本法定刑劃分為四個檔次,定罪量刑主要取決於犯罪數額的大小。
在蔡寧看來,這種定罪量刑模式規定明確、便於操作,但在理論和實踐層面均存在一定缺陷: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妨害國家法律政策貫徹實施、腐蝕干部隊伍、敗壞國家機關威信等方面,這些后果難以簡單地用數額多少來衡量。
蔡寧在議案中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時,修改貪污罪、受賄罪的處罰,不要再規定具體數額標准,可以設定“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等三個法定刑檔次,具體數額和其他情節標准交由最高司法機關以司法解釋形式確定一個幅度,並授權省級司法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作出相應規定。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