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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永豐違紀違法案件剖析:嬗變的話語權

2014年01月27日08:07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嬗變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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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發文,通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下屬中國經濟時報社河南記者站原副站長郗永豐等人,多次利用新聞採訪報道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查處情況。

  一直渴望在新聞媒體行業裡出人頭地、名利雙收的郗永豐,無論如何也想不到,自己有一天會以這樣的方式“出名”。

  此前,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對郗永豐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調查。經查,自2010年10月起至案發,郗永豐在擔任中國經濟時報社河南記者站副站長(主持工作)期間,涉嫌貪污、受賄、強迫交易金額共計126萬余元。

  2013年12月3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給予中國經濟時報社撤銷河南記者站的行政處罰,並吊銷郗永豐等人的新聞記者証。此前的8月31日,郗永豐已被開除黨籍、解除聘用合同,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借輿論監督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

  此案案發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信訪局等機關和單位相繼收到舉報信,反映郗永豐以威脅曝光企業負面新聞為手段,敲詐、勒索地方企業和政府部門。

  2013年5月,中央紀委向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轉去相關舉報信,要求其調查處理。中央紀委常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俞貴麟要求嚴查此案,以實際行動打擊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隨即,在河南省紀委的支持下,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對郗永豐涉嫌違紀違法問題展開調查,郗永豐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惡劣行徑也大白於天下……

  今年43歲的郗永豐曾在河南省漯河市匯源區當了十余年的公職人員,因為一心尋求“致富捷徑”,他想方設法進入了新聞媒體行業,先在河南電視台工作,后來又應聘成為中國經濟時報社河南記者站副站長。

  2012年春,郗永豐帶人來到南陽市方城縣古庄店鄉郭老村,對他人反映的移動話費虛高事件進行採訪,並到中國移動南陽分公司核實情況。採訪結束后,郗永豐想以曝光此事為要挾,迫使中國移動南陽分公司給其好處費或在中國經濟時報上做有償專版,便叫人寫了一篇報道該事件的新聞稿發給該公司。后經多次協商,中國移動南陽分公司同意在中國經濟時報上做有償專版,並向郗永豐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了5.8萬元,郗永豐將該款據為己有。

  這並非是郗永豐第一次假借輿論監督之名謀取私利。2011年春,剛擔任記者站副站長不久的郗永豐在互聯網上看見有人反映蘭考縣南漳鎮為了招商引資將其他地區不要的高污染企業引入該鎮的消息后,便帶人去該鎮採訪。為了不讓企業污染問題見諸報端,該鎮送給郗永豐5000元,郗永豐個人分得2500元。

  郗永豐從中嘗到了甜頭,當年年底又兩次帶人來到潢川縣,先后採訪該縣教育局違規興建辦公樓、住宅樓,以及該縣某鎮干部違規建房並打人事件。為息事寧人,潢川縣有關部門先后給郗永豐3萬元,郗永豐從中分得7000元。

  屢試不爽的郗永豐不僅以借輿論監督之名謀取私利,還接受他人請托向有關單位索要錢款並從中收取好處費。2011年,受某施工單位之托,郗永豐帶人向新鄉晟源房地產公司追討工程款。在去新鄉市政府、市委宣傳部、施工現場等處採訪后,郗永豐撰寫了《是誰在縱容新鄉晟源地產搞違法建筑且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稿件,並將其分別發給新鄉市相關職能部門和開發商。次年1月,晟源房地產公司向施工單位支付了相關欠款。此后,請托人送給郗永豐酬金4.5萬元,郗永豐個人分得3萬元。

  據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副書記姜永輝介紹,本案中隻有一個受害單位報警,其他單位均表示“《中國經濟時報》牌子太大,不敢告”。

  “這類行為的根本特點是對媒體監督權的尋租,其最直接的危害是損傷媒體公信力,擾亂了採訪秩序,影響媒體正常輿論監督的開展。”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輿論研究所研究員王斌告訴記者,“無論是有償新聞還是有償不聞,都是受經濟利益驅使過濾社會事實,改變了社會議程的真實呈現,影響社會各界對當前問題的正確判斷。”

  ●警示之一

  不給錢就以刊發負面報道相威脅,收了錢就來個180度大轉彎進行正面宣傳,郗永豐等人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新聞媒體的公信力,褻瀆了話語權,而且混淆了是非,挑戰了價值底線,嚴重擾亂了地方經濟社會秩序。輿論監督權異化導致的種種亂象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亟待從嚴治理。

  “錢”字當頭,違規拉廣告贊助

  2011年底,由中國經濟時報社等單位主辦的第三屆中國經濟前瞻論壇在北京召開。此前,郗永豐找到河南鄭州天宇飼料公司的負責人葉某某,協調其贊助參加該論壇農業分論壇。葉某某提出交20萬元贊助費參加農業分論壇並進行演講,后經郗永豐與中國經濟時報社協調同意安排。12月初,葉某某安排人員將20萬元贊助費轉入中國經濟時報社相關賬戶。

  次年12月,郗永豐又找到河南白鵝實業有限公司劉某某,協調其參加第四屆中國經濟前瞻論壇農業分論壇。劉某某后將30萬元贊助費轉給中國經濟時報社財務部門,並參加了該論壇。

  此外,2011年至2013年,郗永豐還先后協調河南許昌東風油品公司、河南白鵝實業有限公司、河南許昌永達地產公司在《中國經濟時報》上刊登廣告,三家公司事后將廣告款共計50萬元匯給中國經濟時報社。

  2011年,中國經濟時報社按比例返還給河南記者站23萬元,郗永豐個人分得21.7萬元。2012年和2013年因沒有完成報社既定任務沒有返還。

  原新聞出版總署2009年頒布施行的《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報刊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採訪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

  郗永豐在接受調查時告訴辦案人員,該報社存在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的傾向,把經濟指標作為考核用人的重要指標,給記者站下達了創收任務。

  “對經濟利益的過分重視,成為個別媒體和採編人員違規行為的制度化誘因。”王斌認為,除了個別採編人員法制觀念淡薄和素質低下,究其深層原因,與當前轉型期我國新聞行業面臨的兩個基本現實有關:一是近年來媒體競爭格局變革引發媒體機構普遍的利潤縮減和生存壓力﹔二是新聞從業者來源的多樣化和雇佣方式的多樣化。

  據有關辦案人員介紹,作為報社派出的採編人員,駐站記者是一個較為特殊的群體。報社對其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和方法,而地方主管部門對其監管又較為乏力,“報社管不好、地方不好管”,容易形成監管盲區。

  ●警示之二

  新聞媒體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必須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別新聞媒體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甚至放任從業人員搞有償新聞、有償不聞,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應加強對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嚴格分離經營和採編活動,加強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教育,引導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正確行使輿論監督權,樹立新聞媒體的良好形象。

  充當掮客收受好處,偽造証件蒙混過關

  除了以負面報道要挾相關部門和企業外,郗永豐還充當著一名媒體掮客,收受請托人錢款以協調其他記者消除對請托人的負面報道。

  經查,2011年至2013年,郗永豐兩次受浦發銀行鄭州分行馬某某之托,分別找人幫忙協調中國經濟時報社等媒體的記者停止曝光該行相關負面消息。事后,馬某某送給郗永豐現金共9萬元,郗永豐個人分得2.5萬元。

  除了企業外,個別宣傳部門的干部對郗永豐也有著類似的請求。

  2011年下半年,鄭州市金水區區委宣傳部時任副部長馮某某找到郗永豐,請其幫忙協調中國經濟時報社某記者不再報道金水區某公司違規開發建設項目的情況。郗永豐隨后聯系他人協調該記者沒有再跟蹤報道此事。其間,馮某某交給郗永豐現金3萬元,郗永豐個人分得5000元。

  接受調查的郗永豐在檢查書中寫道:“一個人如果品德操行不健康、不健全,不論取得什麼樣的名利地位,早晚都會跌得頭破血流。品德是立身之本,德建才能名立,行端方能表正……”

  2010年7月,郗永豐應聘中國經濟時報社河南記者站副站長時,為了進入這個“國字號”媒體,使出了渾身解數,甚至不惜變造和偽造相關証書。

  由於中國經濟時報社對應聘者的學歷要求是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文憑,並需要有中級職稱等條件,郗永豐便修改了其洛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畢業証原件,又托人偽造了企業政工師的中級職稱証書,最終蒙混過關。

  “必須嚴格新聞從業人員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同時加強社會各界對新聞媒體行業的認知和監督。”王斌認為,應對此類事件高發的行業和領域開展媒介素養教育,普及我國新聞採訪的有關規定、新聞記者核實途徑、新聞詐騙防范措施、新聞違規舉報辦法等,讓不良記者以及假記者無處藏身。

  本案查結后,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還組織專門人員來到河南,分別與部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宣傳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受害單位代表座談,多方總結發案原因,深入剖析問題根源,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警示之三

  新聞媒體行使的是公共權力,作為從業人員,必須接受職業道德的約束,行為規范應以職業道德為准繩,絕不允許公權私用,更不允許搞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甚至敲詐勒索。在完善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准入制度和職業行為規范的同時,還應對其加強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促使其正確規范行使輿論監督權。與此同時,還應進一步明確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加大對此類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對不良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形成強大震懾。(記者 王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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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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