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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新規強化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

財政部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人民網記者  李麗輝

2014年01月07日11: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差旅費超標不予報銷

圖解:《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新規

  財政部近日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辦法已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80元

  辦法要求,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辦法規定,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一等艙和飛機頭等艙﹔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二等艙和飛機經濟艙﹔其余工作人員可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和飛機經濟艙。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

  按照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后,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准。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並且按規定標准自行用餐,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准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差旅費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轉嫁

  辦法規定,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辦法強調,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 人民日報 》( 2014年01月07日 02 版)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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