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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收受好處費5600萬元

“20億村官”周偉思被提起公訴

2014年01月05日14:34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20億村官”周偉思被提起公訴

備受社會關注的深圳龍崗“20億村官”周偉思一案又有最新進展。近日,深圳市檢察院披露消息稱,該院以周偉思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據了解,周偉思共被控收受好處費5600萬元。

據悉,深圳龍崗原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南聯社區居民委員會原主任、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原副董事長周偉思於2013年1月24日被深圳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立案偵查,同時被刑事拘留,2月8日被執行逮捕。因案情重大復雜,偵查羈押期限兩次延長。在偵查中,辦案人員發現周偉思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按照管轄規定,將偵查中發現的周偉思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線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偵查終結后,兩案合並移送審查起訴。

案情

“村官”身份復雜涉嫌三宗罪

據了解,起訴書指控周偉思涉嫌受賄罪的犯罪事實為:其在擔任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期間,接受南聯小學片區舊城改造項目開發商天基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基公司”)董事長葉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該項目的開發及拆遷工作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天基公司董事長葉某賄賂共計人民幣4900萬元。其中,伙同泰德建公司實際控制人范某收受人民幣4500萬元(周偉思分得人民幣2000萬元,范某分得人民幣2500萬元),此外,周偉思又單獨收受了葉某的好處費人民幣400萬元。

同時,起訴書指控周偉思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嫌收受好處費金額為人民幣700萬元。其中,其在擔任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期間,為天基公司舊城改造項目爭取開發權提供幫助,收受天基公司董事長葉某好處費人民幣500萬元。其在擔任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期間,在建設南聯股份合作公司統建樓項目中,收受合作方泰德建公司實際控制人范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200萬元。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周偉思的“村官”身份認定和法律界定有一定“復雜性”:2004年深圳全市城市化后,村委會改為社區居委會,原任村委主任的周偉思也隨后擔任居委會主任。作為居委會主任兼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長的周偉思,2007年起又被任命為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協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作為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依法從事公務期間,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長,在從事基層自治管理工作中,就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周偉思利用不同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好處費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個罪名。

另外,周偉思還涉嫌單位行賄罪。其在擔任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期間,為使違規建設的南聯股份合作公司統建樓順利建成並通過檢查,分多次送給深圳市龍崗區城管局副局長兼龍崗區土地監察大隊原大隊長、龍崗區查違辦原副主任何某共計港幣20萬元。

發酵

案件涉及面廣5人被牽出

據深圳市檢察院介紹,周偉思一案,如同多米諾骨牌,牽出了一批案件。

作為周偉思一案的主要行賄方,天基公司及其董事長葉某,因涉嫌單位行賄罪,正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中﹔深圳市龍崗區城管局原副局長兼龍崗區土地監察大隊原大隊長、龍崗區查違辦原副主任何某,因涉嫌受賄港幣20萬元,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泰德建公司實際控制人范某,作為周偉思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共犯,還同時涉嫌行賄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也一並被提起公訴。

范某一案,還另牽出了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龍崗管理局原副局長陳某義受賄一案。范某作為泰德建公司的控制人,在開發龍崗區某城市更新舊村改造項目中,委托律師向陳某義行賄。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目前,陳某義已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作為范某控制的泰德建公司的委托律師,廣東某律師事務所主任黃某,因介紹范某向陳某義行賄等,目前正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中。

據周偉思案一名辦案檢察官介紹,檢察機關嚴查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貪污賄賂犯罪,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並層層進行深挖,這既是貫徹中央關於反腐倡廉建設新部署的內在要求,也是履行檢察職能推進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設、廉潔城市建設的實際舉措。

檢察官建議

有效監督 “基層能人”權力

據一名辦案檢察官介紹,初中學歷的周偉思,有著敏銳的商業眼光,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販賣海鮮、青菜等,到開商店出售小百貨、涉足建筑業成了包工頭,然后發現了土地的價值從而大量買地圈地、蓋房出租,甚至形成了成片的商業樓和工業區。因而,周偉思也成了改革開放的浪潮中,村裡最早富起來的一批人。“隨著土地、房產在城市化發展中日益增值,在其尚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之前,其個人財富已迅速膨脹甚至成為‘巨富’,並在不斷增值中。”

此后,作為村裡的能人,周偉思被村民推舉為村長,走上了“村官”的位置。“這些基層能人,在當地往往有他人難以替代的影響力和號召力,別人辦不成的事他們能辦成。”該檢察官說。“但這個案件也帶給我們一個值得深思的命題:如何發揮好‘基層能人’的作用?”前述辦案檢察官表示,對於“基層能人”,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將基層作為他們發揮能力的舞台,體現出他們的價值,讓他們有動力去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要有制度約束,對他們的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這在基層的城市化建設過程中,顯得尤為重要。”(記者/張仁望 通訊員/汪林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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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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