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2001年到2011年的10年間受賄2454.4萬元,日前被判處無期徒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柱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伙同原中國電子技術標准化研究院副總工程師卜凡金等5人利用職務便利或由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最大一筆撈了777萬元
陳柱兵被控的9項罪行中,開始最早、持續時間最長的一筆是,2001年9月至2009年11月,利用承辦或管理冶金獨立礦山專項資金、乳粉臨時存儲財政貼息資金、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職務便利,伙同黃某為湖南省懷化市某區獲得冶金礦山獨立專項資金、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乳粉臨時存儲財政貼息資金及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獲得基本建設貸款貼息資金提供幫助,共索取好處費155萬元。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作為財政部選派到西藏自治區財政廳的援藏干部,陳柱兵也不忘“以權謀私”。
檢方指控,陳柱兵伙同另一名被告人為西藏自治區某公司獲得冶金獨立礦山專項資金向財政部企業司工作人員提出予以關照,從該公司索取好處費206.5萬元。
此后至2011年間,陳柱兵又伙同他人為數家西藏自治區公司獲得冶金獨立礦山專項資金提供幫助,從上述公司獲得好處費共計777萬元,這也是他涉案數額最大的一筆。
援藏結束后,陳柱兵繼續從藏企撈油水,索賄金額達1500余萬元。這其中,有364萬元來自有關聯的兩家藏企,西藏某集團公司的常務副總張某是另一家藏企的實際控制人。張某為上述兩家公司獲得相應資金,先后給陳柱兵、方某及李某364萬元。指控中提到的方某,當時在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工作。
三人商量,利用陳柱兵了解財政部財政專項補貼資金情況的便利,讓李某聯系一些藏企申請國家財政專項補貼,加上方某和陳柱兵就是負責自治區和財政部報批審批工作的,一旦申報成功,他們就向企業索要好處費。
2010年上半年,張某表示,西藏某集團公司准備向財政廳申報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扶持資金。約兩個月后,陳柱兵告訴方某300萬元的扶持資金已經批下來了,后李某向西藏某集團公司按照35%的比例要了105萬元好處費。
2011年上半年,張某又讓方某幫忙向財政廳申報了清潔生產的項目,雙方最后商定的好處費比例高達40%。
“不先給錢,項目可能批不下來”
2010年9月,財政部聯合工信部推出一個支持物聯網發展的專項資金的財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聯網發展的會議上,陳柱兵結識了卜凡金。
卜凡金和他商量,可以利用兩人作為工信部評審專家和財政部主管這項政策的官員的便利,通過幫助申請財政部專項資金,按20%的比例向企業要好處費。
2011年,成都科來軟件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某申報財政部專項資金后,卜凡金向他要50萬,並說“如果事先不給陳柱兵錢,項目可能批不下來”。於是,羅某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借款50萬,取出現金到京交給了卜凡金。
2011年10月,成都科來軟件有限公司500萬專項資金申請批准並到賬。按20%提成標准,羅某又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借款50萬補齊了“好處費”。
幾乎同上述案件如出一轍。陳柱兵供述,2011年5月,卜凡金找到他,表示有一家正在申請物聯網專項資金的山東企業願意給好處費。之后某天,卜凡金說山東那家公司把錢帶來了,於是陳柱兵和卜凡金一起開車到了一家招待所,卜凡金單獨進入后拿出一個布袋給他,裡面有30萬元現金。
收錢后,陳柱兵將山東公司申報的資金額度提高到了300萬元。
“哪些企業申報,我也說不上來了”
陳柱兵在擔任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時,掌握著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權,如果企業想獲得政府專項資金,他便“提供有償幫助”,多家企業也遵從該“規則”,向陳柱兵行賄。
據悉,4家向陳柱兵行賄的企業負責人均被判緩刑,相關企業面臨20萬至100萬元的罰金。
山東一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房某,在陳柱兵管理物聯網資金期間,因向陳柱兵等人行賄3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西藏某集團公司的常務副總張某也被判刑3年,緩刑5年。
據與陳柱兵在援藏期間一起收受好處的李某供述,在辦理回扣時,藏企老板張某和他簽了居間合同。為了支付回扣,張某還將自己公司與一家北京公司的技術轉讓合同標的進行了更改,將100萬的標的改為400多萬。
因拿錢次數過多,陳柱兵對很多事情已經記不清了。“具體是哪些企業申報,我現在也說不上來了。”陳柱兵稱,每一個項目都是由李某聯系的,如何聯系,聯系了哪家企業,拿了多少好處,如何分的,他都不清楚了。

| 相關專題 |
| · 地方要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