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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節日期間嚴格實行“十不准”

2013年12月03日10:1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節日期間嚴格實行“十不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了《關於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准”規定》,並要求各級法院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節日期間的奢靡浪費之風,構建節日糾風工作長效機制。

“十個不准”規定要求,各級法院及全體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等節日期間,不准以過節名義濫發實物、現金及支付憑証﹔不准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購買煙花爆竹、煙酒、月餅等年貨節禮,或者以過節名義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華鋪張舉辦慶典、晚會等活動﹔不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証等財物﹔不准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不准違規使用公車或者將公車外借他人使用﹔不准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車用於探親訪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動﹔不准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不准從事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涉足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場所。為了確保“十個不准”規定的剛性運行,《規定》列明了對違反“十個不准”規定進行紀律處分的依據。(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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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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