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杏壇南華村委會主任曾獻貽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在順德法院開庭審理,順德檢方指控其在擔任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企業兩次索賄23萬元,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記者從審判現場獲悉,曾獻貽索賄后,將其中20萬全部分給其他村干部,其余3萬元留作辦公經費,其本人並未直接從中受益。
兩次索賄23萬“贊助費”
在法庭上,檢方指控,2012年7月,南華村工業區某企業負責人李某為廠房開工、承建等事宜,多次找到曾獻貽,曾獻貽“指示”李某請村干部吃飯。飯后,李某再次致電曾獻貽談重建廠房事宜,曾推說“還沒給錢”﹔十多天后,曾再次致電李,詢問其為何還沒送錢給村干部,李某於是再請村干部一起吃飯,席間送給南華村其他4名村干部各2萬元。
檢方還指控,2012年10月,曾獻貽以村裡舉辦文化節為由,找到因廠房異地重建有求於自己的南華工業區另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某,要其准備15萬元“贊助費”。謝某送給曾15萬,曾將其分成5份,分別給一同吃飯的4名村干部各3萬,剩下的3萬元留作辦公經費。
辯護律師:個人沒有直接受益
檢方認為,曾獻貽利用職務便利存在索賄行為,且數額較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在法庭上,曾獻貽承認其存在索賄一事。辯護律師則辯稱,曾獻貽所受賄款主要是為改善村干部待遇及辦公條件,其個人沒有從中直接受益,希望法院在量刑上能從輕考慮。
除擔任南華村委會主任一職外,曾獻貽同時也是順德區人大代表。記者從順德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獲悉,該職務已被暫停。(郜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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