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富人和貪官向海外轉移資產將不再容易。
新修訂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記者注)11月22日頒布,並將於201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與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舊《辦法》相比,新《辦法》作了10處修改,其中包括將統計范圍擴大至“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申報主體由中國居民擴大至非中國居民。多位專家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些修改可能使《辦法》成為反腐的又一利器。
在貪污案件中,貪官常常以買房、開公司等方式向海外轉移資產。針對這類問題,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建文表示,新《辦法》能夠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辦法》第二條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劉建文說:“據此,便可看到官員的資金異動情況,為貪腐問題的查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途徑。”
“目前,官員對國內資產進行申報的較多,但對於海外資產,往往存在漏報瞞報情況。”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指出,隨著國家越來越開放,在境外持有資產的國民會越來越多,相關部門應該對此有一定的監管。其中,官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更應該是重點的監督管理對象。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林喆也認為,新《辦法》對於反洗錢和掌握官員的收入情況具有積極意義。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表示,《辦法》將對官員向海外轉移資產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如果真正實施起來,做到掌握海外資產情況的話,不但可以控制貪官的資產轉移,甚至還可以把轉移的資產拿回來。”
但受訪專家均表示,《辦法》要發揮反腐作用,還需其他制度的配合。“比如官員及其家屬的出國、留學、定居等重大事項匯報制度”此外,李成言認為,這種申報操作起來很難。“瑞士銀行的資產不允許隨便介入,美國銀行的資產也不是想查就能查的。”李成言建議,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保障《辦法》的實施,另一方面,在申報上中國還要加強與世界各國的合作。任建明也指出:“這不僅僅是一國政府的管制問題,還依賴其他國家的協助。” (實習生蘇夢迪 記者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