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求房地產開發利益,某公司原執行董事周某蘭向樂東黎族自治縣原副縣長石某海行賄70萬元,海南一中院近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周某蘭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0年7月,周某蘭與某公司簽訂合同,准備受讓該公司的21.23畝工業用地,用於開發房地產項目。同年8月,周某蘭與孫某某、李某某投資成立公司運作該項目,向樂東國土局申請將該土地的用途變更為住宅用地及延長使用年限。同年6月份,孫某某通過收購全部股權的方法,受讓了另3家公司的78.98畝商業服務用地,用於開發“金沙海岸”房地產項目。之后,孫某某向樂東國土局申請將土地用途變更為城鎮住宅用地和延長使用年限,並委托周某蘭幫助辦理相關手續。周某蘭找時任樂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石某海(另案處理)幫忙。2010年,周某蘭到石某海辦公室送給其20萬元。石某海均滿足了周某蘭的意願。
2010年11月23日,分管規劃工作的副縣長主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研究“金沙海岸”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問題,石某海參加該次會議,決定通過了該項目各項經濟指標。為感謝石某海的幫忙,周某蘭送給石某海 50萬元。今年2月20日,周某蘭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投案。海南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該案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蘭未提出上訴。(記者張惠寧 通訊員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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