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一執法者,在擔任民警期間,多次收取請托人財物為其謀取利益,前后受賄近190萬元。11月21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受賄案件。
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今年34歲的王某,原是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的警察,在嘉興市新豐派出所工作,負責治安類行政、刑事案件的查處和承辦。
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間,王某勾結嘉興市南湖區一家牧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同為本案被告人),由楊某轉達請托人的請托事項收取財物,利用王某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賄賂款12萬元。同時,王某單獨利用本人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16.9萬元。
2012年4月至12月,王某通過周某(另案處理)向曾任嘉興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嘉興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時任嘉興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調研員的施某(另案處理)提出請托,利用施某擔任上述國家機關領導職務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嘉興某電鍍公司車間承包人吳某、沈某在國稅行政處罰和公安刑事偵查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財物合計160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王某利用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並伙同他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合計188.9萬元。
由於案情復雜,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新華網浙江頻道11月23日電 記者韋慧 裘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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