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浙江臨海市國土資源局杜橋分局原局長腐敗案剖析

2013年11月06日11:10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老樟樹"為何葉爛枝枯

李明新 漫畫

  2012年初,浙江省臨海市國土資源局杜橋分局原局長周再樹被紀委立案調查的消息不脛而走,在古城臨海引發了一場不小的震動。熟悉周再樹的人們紛紛議論:“連‘老樟樹’都被查了,看來這案子不簡單!”

  隨后,台州、臨海兩級紀委聯手,由此案入手,順藤摸瓜,一舉查處了在當地影響很大的杜橋腐敗窩案,涉及正處級干部1人、副處級干部4人、科級及以下干部12人。

  一個副科級干部的落馬,為何會有這麼大的影響力?這還得從周再樹的綽號“老樟樹”說起。

  周再樹被人稱為“老樟樹”,原因有三。一是資格老,周再樹從杜橋土地管理所的辦事員做起,歷經土管員、科長、副所長,直至國土分局局長,職業生涯的27年間工作崗位沒離開過杜橋鎮。有知情者告訴辦案人員:“別說在臨海市,就是在台州市國土資源系統,如果說周再樹的資格排第二,那就沒人敢稱第一。”

  其次,周再樹在杜橋人脈甚廣,關系盤根錯節,其擔任杜橋國土分局局長就達十多年,在當地的影響力遠遠超出了一般的副科級干部。

  第三,在杜橋當地方言裡,“老樟樹”還有形容一個人做事縝密、城府很深的意思,恰巧周再樹的名字中也有個“樹”字。人們以此來形容周再樹的沉穩與精明。

  然而,這棵“老樟樹”的根須卻伸到了“貪欲”的泥坑中,導致其葉爛枝枯,最終難逃被黨紀國法之劍懲處的命運。隨著調查的不斷深入,周再樹苦心經營的國土系統模范的假象被揭開,其費盡心機多方斂財的行徑也大白於天下。

  邊創新邊腐敗,權力當成籌碼

  誰也不曾想到,就在“創新標兵”榮譽的背后,周再樹悄然為自己鋪設了一條斂財之路。

  在當地國土系統,周再樹曾是改革創新的標兵。

  杜橋鎮是浙江省首批小城市培育試點鎮之一,在台州、臨海兩級中的地位都十分重要。近年來,伴隨著大量項目和資金的涌入,土地市場急劇升溫,但是由土地供應引起的各種糾紛也不斷增多,並引發了一系列的連鎖反應。

  為了有效破解這一難題,周再樹在擔任杜橋國土分局局長期間,在全省首創並率先推出工業用地熟地出讓制,即根據企業的需要,由政府把出讓地塊的道路基礎設施、排污排水、電力設施等做好,再交付企業使用,這種新做法不僅有利於減少糾紛,還有利於促產促建。因此,杜橋分局的熟地出讓制一經推出,贏得各方一片贊譽,隨即被全省作為經驗進行推廣,為周再樹個人和杜橋分局帶來了莫大的榮譽。

  然而,誰也不曾想到,就在“創新標兵”榮譽的背后,周再樹悄然為自己鋪設了一條斂財之路。

  2009年8月,杜橋南工業發展區塊被列為工業用地熟地出讓制的首個示范工程,杜橋國土分局成了該地塊填渣工程的業主單位。經過招投標,某工程公司獲得該工程的承包權。該公司老板蔣某深知要想在工程進展順利的同時多掙錢,必須要有靠山,這個靠山便是周再樹。

  為此,蔣某頗費了一番功夫。他先是想方設法結識了周再樹,在幾次推杯換盞后,蔣某在2010年2月的一天來到周再樹的辦公室,客氣地聲稱請周再樹多多關心他的工程,並不失時機地掏出事先准備好的5萬元現金塞給周再樹,周再樹半推半就地收下了。此后,周再樹便對蔣某的工程關照有加,在提前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主動幫忙。

  對周再樹而言,這樣的受賄既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周再樹在當地國土系統素有業務精通、善於創新之名,在杜橋凡是涉及土地政策方面的問題,他說的話幾乎就是權威。

  憑借著這樣的地位和權力,表面上開拓進取、兢兢業業的周再樹,暗地裡隻要看准機會,就會利用手中的權力,接二連三地進行權錢交易。

  假借買房之名,暗行受賄之實

  周再樹一方面對直接收受現金有所顧慮,另一方面又不想放過這個撈錢的絕佳機會。

  2003年,臨海農村信用社因借給杜橋某制衣廠的貸款逾期無法收回,決定將該制衣廠抵押的工業用地及廠房進行拍賣。后來,某房地產公司老板金某以210萬元的價格拍得該地塊,同時約定須以臨海農村信用社的名義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商業用地,如有政策優惠(出讓金返還或減免稅費)則歸金某所有。

  金某的如意算盤是,先以工業用地的性質低價拿到土地,然后通過土地性質變更,將該地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料,在辦理該地塊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時遇到困難。臨海市政府認為該地塊的拍賣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先對該地塊進行土地收儲,然后再以商業用地重新組織公開出讓。

  眼看著盤算已久的房地產開發計劃要泡湯,金某慌了手腳。思來想去,金某覺得還是要找當地的領導幫忙,特別是土地政策方面的權威周再樹,說不定會有高招。

  隨后,金某找到了周再樹以及時任杜橋鎮鎮長和分管土地的副鎮長幫忙。在周再樹等人的謀劃下,事情有了轉機。2003年3月,鎮政府制定了制衣廠土地重新拍賣的方案。該方案明確,土地由鎮政府向臨海農村信用社收儲后,重新組織拍賣,出讓金除了土地收儲費用和留足政府土地收益金70萬元外,其余部分全部返還信用社,再由信用社返還給金某。

  如此一來,不管拍出多高的價格,金某都不會有任何損失,實際上等於幫金某排除了所有競爭對手。

  再次拍賣開始后,勝券在握的金某一路高歌猛進,最終以538萬元的價格拍得該土地的使用權。這次拍賣成交價比第一次整整高出了328萬元,鎮政府除了土地收儲成本及70萬元土地收益金外,余下的200多萬元全部以支持信用社發展的名義先返還給信用社,再由信用社返還給金某。

  事成之后,對周再樹等人感恩戴德的金某一心想要報答對方。與此同時,周再樹一方面對直接收受現金有所顧慮,另一方面又不想放過這個撈錢的絕佳機會。經過深思熟慮,他打起了金某所拍得土地的主意。周再樹心想,該地塊地理位置很好,要是能低價購買兩間房子,不但能大賺一筆,而且還能掩人耳目。

  當周再樹婉轉地向金某提出買房子時,精明的金某馬上聽懂了弦外之音,一口答應以成本價賣給其兩間房子。后來,周再樹以60萬元的低價從金某處買下了兩間總面積達500多平方米的房屋。

  機關算盡的周再樹沒有想到,這種自欺欺人的行為豈能逃過法紀的制裁。經鑒定,這兩間房屋當時的實際市場價已達116萬余元,法院認定周再樹在這起房屋交易中利用職權受賄56萬余元。

  轉存挪用公款,謀取非法利益

  周再樹費盡心思,想找到一條既能利用手中職權撈取錢財,又不至於構成犯罪的斂財方法。

  利用職權收受賄賂,雖然錢來得快,但畢竟是明目張膽的違法犯罪,周再樹對這一點心知肚明。為此,周再樹費盡心思,想找到一條既能利用手中職權撈取錢財,又不至於構成犯罪的斂財方法。

  2010年,周再樹的兒子大學畢業后進入當地某商業銀行工作。該銀行員工的福利待遇與業績緊密挂鉤,存款拉得多業務提成就高。

  為了幫孩子取得好的工作業績,周再樹打起了杜橋國土分局下屬的杜橋統一征地事務所公款的主意。

  按照有關規定,該事務所代表杜橋鎮政府統一收取土地征用款,土地征用款需存入單位專設銀行賬戶,不得擅自轉存。然而,2010年3月,周再樹在未經分局領導班子商量的情況下,指使該事務所違規在其子工作的銀行開設賬戶,先后將多筆征地款作為孩子的業績存入該銀行的賬戶,存款額最高時達到8000多萬元。

  有了周再樹的鼎力相助,其子不僅業績飆升,拿到了優厚的業務提成,還成為當地各家銀行爭搶的香餑餑。

  2012年3月,周再樹的兒子跳槽到了另一家商業銀行。周再樹立即要求杜橋統一征地事務所在這家商業銀行新開設賬戶,並將原來存在上一家銀行的征地款余額6000多萬元轉存到這家銀行中。

  當辦案人員詢問周再樹對此行為的想法時,周再樹直言:“公款轉存雖然違規,但不犯罪,即便查到了也不會坐牢。”

  除了違規用公款給兒子拉存款,周再樹還直接挪用公款參與營利活動。在剛當上杜橋國土分局局長后不久,周再樹便打起了單位公款的主意。

  2001年12月,周再樹和杜橋某老板項某決定合作購買杜橋鎮原建工樓進行投資,由於資金不足,項某向周再樹提出借些公款。周再樹未經分局領導班子討論,擅自將杜橋土地儲備中心辦事處的140萬元公款借給項某,用於支付出讓金。

  在這起交易中,二人賺了個盆滿缽滿。2007年7月,周再樹又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項某,共獲利94萬元。而項某直至2009年5月7日才歸還了這140萬元借款,但對高達70多萬元的利息卻一分未付。

  鏈接

周再樹案的三點警示

  隨著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周再樹受賄、挪用公款一案終於塵埃落定。透過厚厚的卷宗,在痛恨周再樹的貪婪腐敗,為其漫漫鐵窗生涯的可悲下場扼腕嘆息之余,此案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所呈現出的一些現象更應當引起我們的警惕。

  警示一:個人“光輝形象”的背后,隱藏著權錢交易的惡行。在杜橋鎮,一提起周再樹這個人,幾乎無人不知。有著27年從業經驗和十多年局長經歷的周再樹,曾多次獲得“優秀共產黨員”稱號,杜橋分局也曾連續五次榮獲“台州市文明單位”等殊榮。但是,在這些榮譽和光環的背后,周再樹卻是“口言善、身行惡”,用濫用職權和大肆受賄演繹了一個貪官的“雙面人生”。

  警示二:創新工作舉措的背后,潛藏著新的廉政風險。臨海的工業用地熟地出讓制,得到了省裡的充分肯定,並在全省進行推廣。事實証明,這一工作模式對於吸引項目落地、加快產業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由此催生的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卻容易被忽視,從客觀上為腐敗行為提供了條件。周再樹正是利用國土部門作為項目業主單位的權力,為項目建設商提供便利,大肆收受賄賂。

  警示三:一把手落馬的背后,是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一把手因腐敗問題而落馬的現象,在各地屢見不鮮。周再樹在杜橋國土分局一把手的位置上長達十多年,大權一把抓、財務一支筆,重大事項未經領導班子討論即要求下級按照其個人意志執行。對於周再樹來說,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就是形同虛設的一紙空文,約束得了別人,唯獨約束不了自己。

  辦案者說

  縱觀周再樹全案,唏噓感慨頗多,教訓發人深省。究其原因,既有其個人的主觀因素,也有機制制度上的客觀因素。

  理想動搖、私欲膨脹,是周再樹走向違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從周再樹的違紀違法行為來看,他的內心是十分矛盾的——他既對金錢有著貪婪的渴望,又懼怕法紀的威嚴。然而,他想到的不是克制自己的欲望,而是妄想在法紀中尋找空隙,以達到掩人耳目、規避制裁的目的。令人哭笑不得的是,由於他對法律的一知半解,他那些自以為是的以買房來掩蓋受賄事實、以借錢來掩蓋挪用事實的花招,一一都被辦案人員識破,最終成為其違紀違法的鐵証。

  與此同時,監督不力縱容了周再樹的腐敗行為。應該說,周再樹的違紀違法手段並不算十分高明,尤其是他擅自挪用公款、違規存放公款的行為,無論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管制度,隻要有一個能得到認真落實,周再樹的行為都不可能得逞。但是,周再樹挪用公款的行為竟然隱藏多年沒有被發現和糾正。周再樹多次擅自做主決定重大事項,這些按規定都是必須經過集體研究決定的,卻從來沒有人對此行為提出反對。可以說,正是監督乏力,使得周再樹大搞“一言堂”,最終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項杰 陳龍 邰清風)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李源、高雷)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