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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有事業單位讓院長承包、院長一人說了算

兩任院長走上同一條貪路

2013年11月05日10:48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兩任院長走上同一條貪路

近日,在浙江省有色地球物理技術應用研究院(以下簡稱“地物院”),兩任院長宋紹銘、胡敬濃被判刑的消息傳來后,該院干部職工說:“他們走的都是同一條貪路,受到法律懲處也是必然的!”

9月27日,浙江省嵊州市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宋紹銘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並罰,判處胡敬濃有期徒刑十二年。

院長承包地物院

地物院總部設在浙江省紹興市,主要從事樁基無損檢測、靜載荷試驗、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等技術服務。

2002年,紹興縣政府搬到柯橋之后,柯橋一帶的工程建設項目大增,工程樁基檢測業務量急速增加。紹興縣質監站地基基礎研究所(以下簡稱“縣地基所”),是紹興縣質監站下屬單位,可以出具檢測報告,所以,在承攬樁基檢測業務時有一定的優勢。當時的縣地基所已經承接了很多樁基檢測業務,只是缺少專業技術人員。

一直效益不佳的地物院抓住時機,積極拓展紹興縣一帶的樁基測試業務。看到其中大有油水可撈,2003年,擔任院長不久的宋紹銘干脆個人承包了地物院。

為了在承攬大噸位(樁基靜載承重力檢測中400噸以上稱為大噸位)檢測業務中能夠得到質監站的照顧,以及在縣地基所小噸位(樁基靜載承重力400噸以下稱為小噸位)檢測業務中合作(為地基所提供檢測人員),宋紹銘私下裡和時任縣地基所主任的王某來往密切,經常一起出入娛樂場所、聚餐,儼然成了“朋友”。宋紹銘還將小噸位項目中賺取利潤的50%送給王某。靠著王某等人,宋紹銘賺了個盆滿缽滿。

“換件馬甲”繼續合作

2004年,地物院內部的經營管理模式發生了變化,雖然仍然是由宋紹銘個人承包,但是除了每年要上繳相應承包費外,剩余部分利潤還要與當時的上級單位——浙江有色建設工程公司按四六分成。

這樣一來,不僅宋紹銘的利益要減少,而且之前答應給王某的50%也無法兌現了。於是,宋紹銘將小噸位項目繞開地物院,設立賬外賬,借用其他單位的名義,繼續與縣地基所簽訂檢測人員借用合作協議。

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8年間,宋紹銘在與縣地基所合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將小噸位樁基檢測項目合作結算款走賬外賬的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產合計人民幣150余萬元。

與宋紹銘“合作”的王某也沒有少拿好處費。9月17日,王某因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他的犯罪所得192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拿點業務費怎麼了?

通過承包地物院,宋紹銘成了單位數一數二的“大款”。2005年,他捐資5萬元在母校設立了“宋紹銘獎學金”。從那之后,他每年向母校捐資5萬元,直至案發。

由於宋紹銘行事過於高調,引起了職工的不滿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注意。2005年,宋紹銘個人承包地物院結束,但仍然擔任院長一職。不過,與先前相比,他手頭可支配的資金大大減少,相比個人承包時的資金,總產值0.5%的應酬資金根本不夠他個人揮霍。

可支配資金少了,以前打通的關系卻仍然需要以相同的標准來維護,怎麼辦?宋紹銘想到了地物院的業務費。當時,地物院有關文件規定,一般工程技術人員攬到業務后,按業務費的10%提成,領導班子成員除外。宋紹銘作為院長,當然不能拿業務費。“和紹興縣地基所的合作項目都是我拿下的,拿點業務費怎麼了?”有了這個想法后,他把手伸向了大噸位檢測項目的業務費。他指使時任院長助理、他的師弟胡敬濃,以虛列支出沖賬的方式,從每年大噸位樁基檢測工程結算款中提取10%,作為業務費用,供他個人消費。

2006年至2008年,宋紹銘按10%的比例,非法提取大噸位樁基檢測項目結算款合計人民幣50余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前后任成“利益合伙人”

2008年年底,宋紹銘調離地物院,到浙江有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地物院院長一職由胡敬濃接任。

胡敬濃與宋紹銘畢業於同一所大學。這幾年,他一直在宋紹銘身邊耳濡目染,“貪功”學到了不少。

宋紹銘雖說離開了地物院,但始終沒有忘記這塊“肥肉”。

為了“支持”胡敬濃開展工作,宋紹銘以幫助地物院拉業務為由,提出繼續從大噸位樁基檢測工程結算款中提取10%的費用,用作處理關系的經費。胡敬濃當即表示同意,兩人很快成了“利益合伙人”。

2010年至2012年,宋紹銘伙同胡敬濃,利用胡敬濃的職務便利,以虛列開支等方式,非法提取大噸位檢測項目結算款合計人民幣230余萬元。

與此同時,胡敬濃還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通過虛列開支等手段,結伙非法佔有公共財物達人民幣70余萬元。此外,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胡敬濃在樁基檢測業務外包等事項上為汪某謀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汪某所送現金人民幣8萬元。

2012年下半年,紹興市檢察院在辦理其他案件時發現了宋紹銘和胡敬濃涉嫌職務犯罪的線索。同年10月27日,兩人被立案偵查。今年9月27日,法院開庭審理了二人貪污、受賄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宋紹銘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賬外賬、虛列開支的方式,先后套取單項工程樁基檢測等項目公款,共計人民幣435.4萬元。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胡敬濃利用職務便利,在樁基檢測業務外包等事項上為該院工作人員汪某謀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汪某所送現金人民幣8萬元。2010年至2012年,胡敬濃又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通過虛列開支等手段結伙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達人民幣300.6萬元。

鑒於自首並積極退贓,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宋紹銘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以受賄罪和貪污罪數罪並罰,判處胡敬濃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4萬元。一審判決后,嵊州市檢察院認為法院對宋紹銘量刑畸輕,依法提出抗訴。

一個隻有40多人的國有研究院,兩任院長倒在同一條貪路上,除了二人本身貪婪的原因外,單位內部機制不完善、外部監督缺失都是不可忽視的因素。“一個國有事業單位讓院長承包、院長一人說了算,不出事才怪呢!”辦案檢察官分析說,在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及時對“一把手”進行在任審計和離任審計都非常必要。

“如果當初對宋紹銘能夠同步審計,限制他的權力,或許他不會在犯罪道路上繼續走下去,他的繼任胡敬濃也可能就不會步他后塵……”這位檢察官說。(范躍紅 盛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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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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