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世界重要的商業、金融和貿易中心。在香港漫長的殖民統治歲月中,特別是上世紀中葉,香港地小、人多,各種資源奇缺,政府公共服務也捉襟見肘,政府權力在公共資源的分配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各級政府官員利用這一權力牟取私利,民眾為了享有公共資源也不得不向官員行賄。香港各行業貪污腐敗現象橫行,從地攤小販到公司經理,從普通公務員到高級警司,都受到貪污的影響。貪污肆虐給社會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官僚機構效率極其低下,社會誠信喪失殆盡,民眾生活困苦。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葛柏案的出現,加上香港獨特的法律文化,一個獨立於其他機構,直接對地區最高長官(香港回歸前是對港督)負責的反貪機構——廉政公署誕生了。廉政公署建立后,香港的經濟、社會步入了一個新時代。從貪腐遍地到社會高度誠信、廉潔,香港社會發生了質的改變。廉政公署的成功運作已經引起了世界眾多法治國家的關注。今天的香港,勝在有ICAC,經濟方面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和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香港的法治和廉潔,而這與廉政公署密不可分。
葛柏案與百裡渠調查委員會
歷史契機總是在歷史條件即將成熟的時候出現。1973年港英政府警隊檢舉貪污組人員以有重大貪污嫌疑逮捕了總警司葛柏,並要求他對其擁有的400多萬港元的私人財產作出解釋,這筆財產相當於他20年全部薪金的六倍。
1973年6月4日,反貪辦公室給葛柏送去一張傳票,要求葛柏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他額外財產的來源。但是他對反貪部門非但不解釋,還在4天后利用其總警司所具有的機場禁區特別通行權逃離香港,避居英國。當時的法律不允許香港當局將葛柏從英國引渡回港,意味著葛柏可能逍遙法外。這一事件在香港引起了巨大震動。是年8月份,香港學生開始醞釀“捉葛柏”運動,並成立了一個包括學生、工人等團體及報社共13個組織的反腐敗團體。9月2日,學生上街游行示威,強烈要求捉拿葛柏歸案。學生運動和各界市民游行示威促使當局下決心徹底解決腐敗問題。
此時,剛剛就任一年半的港督麥理浩任命高級按察司百裡渠成立調查委員會對葛柏出逃事件進行調查,同時也對香港整個腐敗狀況以及懲治辦法進行研究。百裡渠爵士調查委員會受命后,先后對律政司、律政司助理、皇家香港警察隊警務處長、警司、民航處機場總經理、人民入境事務處、航空公司等証人進行了調查和詢問。該調查委員會在1973年7月發表了“港督會同行政局行使香港法例第八十六章調查委員會條例第二節授予之權利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第一份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的結論中,委員會認為,葛柏能夠成功外逃,主要是由於法律規定的疏漏,同時沒有証據顯示警隊內部有人故意放縱葛柏外逃。在這份調查報告中,委員會並沒有涉及成立廉政公署的問題,甚至沒有提到檢舉貪污組存在的問題,隻涉及葛柏出逃和《防止賄賂條例》的修改問題。
在第二份調查報告中,委員會建議實行更加嚴厲的反貪污法例。報告闡述了警察反貪污辦公室在警察機構裡的利與弊,卻沒有對此做出任何評論和價值判斷,而把問題留給了麥理浩總督。1973年10月17日,麥理浩總督在香港立法局宣布將成立一個新的、獨立的反腐敗機構——香港廉政公署,設在警察內部的反貪污辦公室將被撤銷。1974年2月15日,在《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生效的同一日,香港廉政公署正式成立。
廉政公署成立后,立即向法庭申請引渡令,要求引渡葛柏回港受審。在廉政公署的努力下,1974年11月2日,英國倫敦法庭裁定葛柏必須返港受審。1975年1月7日,葛柏被引渡回香港。同年2月25日,法庭裁判葛柏兩項受賄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年。至此,葛柏案辦結,廉政公署旗開得勝,極大地鼓舞了士氣,也增加了市民對廉政公署的信心。
法治的啟示
考察葛柏案與廉政公署成立的關系,可以得出以下兩點結論。首先,葛柏案的案發和葛柏的潛逃直接導致民眾忍無可忍,為廉政公署誕生創造了歷史契機。如果葛柏沒有潛逃,而是一開始就在香港受審,很可能只是一個普通的腐敗案件,充其量是腐敗的人級別高一點,不會引起整個社會如此巨大的憤怒,學生和其他社會各階層如此群情激奮,也就未必會給政府造成如此大的輿論壓力。廉政公署則或許不會這麼快且順利的成立,因為在此之前,立法局經過辯論后也認為沒有必要成立另一個反貪機構。其次,百裡渠爵士真實客觀的調查報告為廉政公署成立提供了依據。在第一次調查報告書中,百裡渠除詳細調查了葛柏出逃案的前因后果外,還對香港社會的腐敗問題進行了細致的闡述和分析並提出了建議。這些建議作為港英政府的決策參考,為廉政公署的成立提供了理論依據。
從歷史的視角看法治發展進程,香港之所以在歷史的十字路口能成立廉政公署,筆者認為是眾多歷史機遇加上香港特定的法律文化促成的。首先,是由於公眾的強烈訴求。當時香港的腐敗問題已經極其嚴重,不僅是市民,有良知的官員也已經到了忍無可忍的境地,民怨沸騰為廉政公署成立創造了條件,葛柏案的發生促成了這種民怨的大規模爆發,形成社會運動,產生了更大的影響。其次,香港早期的法律精英們對法律抱著一種文本主義的態度,認為正義完全是在法律中得到體現,沒有法律規定則無需進行調整和管理,完全無視民眾的感受。社會上開始對此形成了反思的思潮,他們轉向更加重視在法律中所體現出的和應該體現出來的公義。再次,港英政府的殖民統治雖然腐敗,但本質上還是法治社會,這一社會結構對負面問題和群體事件有較好的糾偏能力,能夠在法治的范圍內得到解決。民眾的游行示威最后並沒轉化成暴力事件,而是在法治的軌道內成功地運用法治的手段解決,這亦是法治優越性的體現。最后,調查委員會能夠真實地了解香港腐敗問題的嚴重程度,也深知再繼續依靠警隊解決腐敗問題已經沒有希望。調查委員會的報告給港督提供了很好的參考意見,對廉政公署的成立起到了推動作用。當然,最后也是最為關鍵的因素還在於時任港督麥理浩的個人魄力和政治勇氣,沒有他的這一決定,香港的腐敗問題可能還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解決,而且未必能解決得徹底。
面對歷史的機遇,最高決策者作何選擇是一種智慧也是一種勇氣。在百裡渠爵士的第一次調查報告中並沒有對反貪機構應否獨立作出價值判斷。事實上,香港腐敗遍地橫行和警隊反貪不力的現實已經明確昭示了成立新的獨立反貪機構的必要性。最高決策者以足夠的政治智慧,順應歷史潮流,抓住了歷史機遇。顯然,如若繼續任腐敗蔓延,可能導致社會更大的動蕩和香港金融中心地位的動搖,這些都是決策者所不願意看到的。(鄭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