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省紀委監察廳獲悉,《海南省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干部約談辦法》近日出台,該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對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及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促進紀檢監察組織正確履行職責。
據介紹,該辦法規定了約談的原則、適用范圍、情形、程序、整改落實和責任追究等,要求出現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信訪反映紀檢監察干部自身要求不嚴,以及在工作方法、工作作風方面有不良行為表現等九種情形的,對紀檢監察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出現對分管部門的干部管理和監督不力,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等六種情形的,對紀檢監察領導干部進行約談。
該辦法進一步強化約談紀律和整改落實,強調約談對象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追查和打擊報復﹔明確要求把約談對象整改落實情況納入紀檢監察機關績效考評內容,對未認真落實整改要求的,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限期整改﹔發現約談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轉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省紀委監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的出台是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加強省紀檢監察系統自我監督、堅決反對“四風”的一項重要舉措,也將進一步推動談心談話工作制度化、常態化。(記者張譙星 通訊員戴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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