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后的《吉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修改后的新《條例》共6章27條,除總則外,還包括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監督保障等內容,都有了很大變化,將對我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產生重要影響。
據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條例》主要呈現出四大亮點:一是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主體:“省、市(州)、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同時還明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這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檢查、督促、考評等制度的完善創造了條件,從而使責任更加明確,實際工作中更有抓手。二是細化了預防職責。《條例》要求“預防職務犯罪實行領導責任制,並列入各單位年度績效考核的內容。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依據其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三是明確了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責,要求建立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領導下的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預防職務犯罪的形勢和任務,研究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政策措施,確定預防職務犯罪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等重要工作。四是將預防工作的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省、市(州)、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實行專款專用和專項管理”。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的來源,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經濟保障。(董長征 記者 張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