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溫州市原副市長葉際仁濫用職權上訴一案。葉際仁的家屬及省政協委員、省發改委和省國土廳等工作人員50余人旁聽了庭審。
經過二審審理,法院認為一審台州市中院認定葉際仁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葉際仁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意見均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遂當庭裁定駁回葉際仁上訴,維持原審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葉際仁有期徒刑3年的判決。
葉際仁1953年9月出生,原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任溫州市副市長。台州市中院審理查明,葉際仁在擔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把國有土地劃撥給非國有公司,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578.8萬元。
今年8月16日,台州市中院對葉際仁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其有期徒刑3年。
8月19日,經省委批准,葉際仁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記者 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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