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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公安局原副局長何靖受賄逾700萬 深圳受審一審被判無期

2013年09月27日08:26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何靖受賄逾700萬 一審被判無期

昨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廣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何靖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何靖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款項中贓款人民幣626萬元、港幣67.4萬元、美金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其余部分作為何靖的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悉,該案系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於今年4月8日將該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何靖,56歲,案發前任廣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曾歷任花都市(現花都區)公安局局長、增城市公安局局長、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分局局長。

今年7月25日,深圳市中院對被告人何靖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深圳檢方提出12項指控,認為被告人何靖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本人單獨及伙同其妻子黃×虹(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626萬元、港幣67.4萬元、美金1萬元。昨日,法院對這12項指控予以確認。

庭審中,何靖表示,自己有自首情節,法庭對此未予確認,認為系紀委調查后陪同其前往檢察機關交代罪行,不存在自首情節。法院認為,被告人何靖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靖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何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靖歸案后能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張仁望 通訊員/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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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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