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9月26日電 (記者高雷)據浙江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昨天,浙江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團市委原副書記付雄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付雄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付雄利用擔任嵊泗縣花鳥鄉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採用虛列開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先后6次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42.8754萬元,個人分得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