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參加今年全國人大江蘇代表團審議時強調指出:“面對紛繁的物質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賓,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劃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腐敗案的關鍵人物、山西女商人丁書苗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日前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這位目不識丁的女商人,從賣雞蛋小販,到結識劉志軍進入財富巔峰,把“紅頂商人”演繹到極致,最終卻身陷囹圄。丁書苗通過原鐵道部相關人員干預相關鐵路項目招標,涉嫌非法經營數額1800億。
“我曾通過其身邊人,幾次提醒她,別與權力走得太近。中國多少商人走上這條不歸路。丁書苗從一個農婦發展到身家幾十億,真是不容易。但她通過依附壟斷權力來獲取利益,終究沒能走多遠。”一位與丁書苗熟識的官員,如是說。官商勾結,破壞的是公平,滋生的是腐敗,警鐘長鳴,本期我們盤點了下國外的官商勾結現象及治理對策。
日本立法防止“官制談合”
2002年日本制定了《防止參與官制談合行為法》打擊官商勾結
20世紀70年代,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涉嫌在國家購買飛機的過程中收受巨額賄賂一案震驚了世界政壇。
當時美國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政界人物贈送了巨款。事件曝光后,1983年10月12日,法院認定田中角榮違反外匯法、受托受賄,判處其4年監禁,罰金5億日元。
目前涉及日本企業在國內犯罪的行為,主要是在國家和地方政府公共工程競標的時候,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幾家企業提前協商,決定希望中標的企業,而希望中標的企業會為了中標而修改競標的內容,然后獲得的利潤分給其他企業,這種行為稱為“談合”,也屬於刑法上的“談合罪”。同時,一些政府官員也會參與這種行為,例如透露競標底線等,為與自己關系密切的企業撈取好處。
“官制談合”是日本政治和經濟生活中官商勾結的一個毒瘤。談合現象在日本由來已久。在上世紀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談合甚至一度被視為一種“有必要的壞事情”,成為建筑業等許多行業的“潛規則”。2002年7月日本制定了《防止參與官制談合行為法》來進一步打擊這方面的行為。參與談合的企業將被禁止再參與政府的投標,相關官員可以處以5年以下監禁和250萬日元的罰款。
去年,防衛省在採購直升機的過程中涉嫌指定中標企業或事先泄露招標底價,日本政府就以涉嫌違反《防止參與官制談合行為法》和妨礙招標等為由對有關方面展開了調查。
德國設置賄賂黑名單
凡涉及賄賂的企業都將被列入黑名單,並保留5年
1994年,英國《泰晤士報》派出兩個干練記者,打扮成藥商,相繼請10名議員在議會上替其藥品生意說話,並且許諾每提一個問題將給1000英鎊的報酬。竟有6名議員欣然贊同這種官商勾結的交易。在掌握真憑實據后,報社全盤曝光。1995年,在梅杰政府的推動下,諾蘭委員會提出了嚴格部長以及公務員的公職生活准則的意見,規定部長以及特別顧問應遵守和國家公務員相類似的規則,如果要加入公司,須有兩年隔離期。
即便如此依然難以根除官商勾結,2007年,英國國防部一名高級官員因收受美國一家投標公司數10萬美元賄賂,獲刑入獄。法庭表示,此案向所有公務人員發出警示:腐敗罪不容恕。
雖然英國不時會爆出大大小小的丑聞,卻不至於擴展成大范圍權錢交易和嚴重的政治腐敗,這與其權力運行制度的構建密不可分。英國在防范上所下的功夫比懲處要大得多。
英國2011年頒布的《反賄賂法》被業界公認為是“最嚴厲的反腐敗法”,隻要能與英國扯上關系的個人和公司都有可能觸發《反賄賂法案》的執行。如果一個公司實體的行為觸犯了一般賄賂條款或具體針對外國公職人員條款,任何與英國有密切聯系的“高級官員”如果同意或默許該等行為,將會以相同的罪名受到法律追究。
而隨著1999年《OECD防腐敗公約》的生效,德國國內企業間的賄賂所得以及企業在海外的賄賂所得要被一並沒收,且當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處以罰款。同時,德國一些聯邦州還開始對涉及商業賄賂的企業設置黑名單。凡涉及賄賂的企業都將被列入黑名單,並保留五年。其間,企業將被排除在公共招標項目的中標企業之外。
印度主計審計長制把關
如果主計審計長發現某個項目或機構存在不合理開支或浪費了公共資金,有責任提請議會加以注意和有關方面進一步調查
官商勾結,最直接的路徑是官商一體化。比如印度尼西亞前總統蘇哈托利用顯赫的政治權力為家族謀私利大開方便之門。印尼現任總統蘇西洛一針見血地指出,貪污腐敗、官商勾結和裙帶風泛濫成災已經嚇跑了眾多投資者。同樣菲律賓政商勾結也普遍存在。退休將軍何塞·阿爾蒙特認為,“菲律賓商人唯有同政治結合在一起做生意,他們才會獲得成功。就像前總統埃斯特拉達,他不是商人,但在短短的兩年時間裡,他撈了4000萬美元的收入。”《菲律賓與美國:伙伴關系的問題》一書中這樣寫道:“對於菲律賓人來說,政治是一個主要的行業,是一條生活道路。政治是獲得權力的主要途徑,而權力又是致富的捷徑。憑借政治影響力的幫助,是在較短的時間內發財的最有效辦法。”
在印度,為競選成功,政黨常常需要接受私人財團的秘密贊助。政黨執政后,又利用職權大力回饋贊助者和支持者,制定便於籌募政黨經費的政策,導致金錢政治和權錢交易更加盛行。
2012年,印度審計部門的報告曝光政府涉嫌低價賤賣煤礦后,這起被稱為“煤礦門”的丑聞震動印度政壇。報告披露,印度地方政府自2004年7月至2011年3月不經招標競爭,低價向一些私人企業出售國有煤礦資源,給國庫造成1.85萬億盧比(1美元約合55.5盧比)的損失。人民黨指責以國大黨為首的執政聯盟在煤礦買賣中“官商勾結”,要求辛格“引咎辭職”。2010年11月,印度原電信部長拉賈被爆以“白菜價”向部分對其行賄的不合格企業發放2G手機運營牌照,涉案金額高達400億美元。
為防止官商勾結等腐敗行為,印度以《防止腐敗法》為主體,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子法”。其中《中央文官行為准則》就規定,任何公務員不得利用其地位或影響為家庭成員在任何公司或商行謀職,家庭成員經商必須向政府報告。此外,印度實行的是比較特殊的審計體制,即主計審計長制。如果主計審計長發現某個項目或機構存在不合理開支或浪費了公共資金,有責任提請議會加以注意和有關方面進一步調查。印度電信部門給國家造成400億美元損失和“煤礦門”,就是審計部門查出來的。另外制定《舉報人保護法》,解決舉報人容易受到打擊報復問題。(記者 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