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彬庭審照片。 楊美滿 攝
曾被網曝坐擁22套房產的廣州“房叔”蔡彬,因受賄275萬元,1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廣州海珠區法院當天公開宣判了該案,宣判后蔡彬表示將與律師商量是否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蔡彬先后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長、廣州城管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副局長和政委,期間,蔡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共收受賄賂275萬元。
具體受賄情況如下:
一、1998年至2002年,蔡彬利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副局長,分管交通警察大隊的職務便利,將該大隊下屬的番安實業公司機動車修配廠交由陳俊杰、劉展文(已另案起訴)承包經營,並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蔡彬分九次非法收受上述二人給予人民幣共計20萬元。
二、2000年,蔡彬與陳俊杰、劉展文合作經營廣州市番禺區沙灣大眾汽車修配廠,后蔡彬將其部分出資60萬元抽走。蔡彬利用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該廠的經營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2003年至2005年間,蔡彬非法收受上述二人給予的超出其出資比例的財產性利益共計人民幣126萬元。
三、2003年至2010年,蔡彬利用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將該局管理的停車場交由陳展杰、劉展文承包經營,並提供相關幫助,為上述二人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蔡彬分七次非法收受上述二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9萬元。
四、2004年至2011年,蔡彬利用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及曾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副局長,期間多次在車輛年審、交通違章等事項上為蔡杰良(已另案起訴)謀取不法利益的事實,分多次非法收受在本市番禺區沙頭街經營停車場生意的蔡杰良給予人民幣共計8萬元。
五、2001年,蔡彬與蔡杰良等合作經營廣州市番禺區東環街螺山食庄。蔡彬利用其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該食庄的經營提供幫助,為蔡杰良等謀取不法利益。2003年至2012年間,蔡彬非法收受蔡杰良給予的超出其出資比例的“分紅”人民幣92萬元。
在此前的庭審中,蔡彬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表示自己與朋友合伙經商獲取盈利,所賺錢財主要用於購買房產。法院認為,蔡彬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歸案后主動供述罪行,依法主動退回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而此前蔡彬在庭審上的辯解,經法院調查正式后不予採納。
法院判處蔡彬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沒收其個人財產60萬元人民幣,及收非法所得275萬元,上繳國庫。(奚婉婷 楊美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