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旅游局原局長郭光輝近日被韶山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郭光輝現年43歲,案發前系韶山市旅游局局長、黨委書記,兼韶山市城區景區行政執法局局長、韶山市外事辦公室主任。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郭光輝在擔任韶山鄉副鄉長期間,利用負責征地拆遷協調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非法獲得2萬元用於日常開支。2009年至2010年,郭光輝在擔任韶山永泉科技園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招商引資、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5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1萬元。(記者 張斌 通訊員 禹愛民 譚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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