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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加諾在案發后承認,第一次取出25萬元后,他用這筆錢購買了理財產品,到期就把錢取了出來。后來上級要進行財務檢查,他怕被發現,於是將錢還回了公司。2011年底,由於柴鳳敏一再催促,他又用同樣的方法從公司取出51.4萬元

國企老總栽在情人“養老錢”上

2013年09月05日07:39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國企老總栽在情人“養老錢”上

姚雯/漫畫

57歲的國企老總為給老情人拿回“養老錢”,伙同情人偽造虛假材料,將手伸向了本公司的“小金庫”;為掩蓋犯罪事實,還將“小金庫”的原始會計憑証燒毀。經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戴加諾、柴鳳敏日前因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証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三年零六個月。

大興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吳祥義說,這起案件是該院近5年來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罪名最多、刑期最長的案件,同時也是首例被認定故意銷毀會計憑証罪的案件。

一封舉報信牽出腐敗案

2011年12月,大興區檢察院收到一封署名舉報信,舉報北京金屬回收聯營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戴加諾,伙同公司其他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收取報廢車輛手續費不開發票、偽造報廢回收証明辦理虛假車輛報廢、違法銷售報廢車輛及零部件等途徑,設立賬外資金達300多萬元的“小金庫”,並將這些錢轉入個人賬戶或購買禮品卡、購物卡等用於個人消費。

接到線索后,該院反貪局迅速展開調查。這一查,不僅查出了北京金屬回收聯營公司的“小金庫”問題,還查出戴加諾涉嫌貪污、挪用公款,以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証等問題。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金屬回收雖然是一個發展前景十分廣闊的行業,但同時又是一個規模不大的行業。行業內部規則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甚至在法律上存在一些漏洞,給金屬回收企業私設“小金庫”提供了存在空間。

北京金屬回收聯營公司(以下簡稱回收公司)是1987年由中國黑色金屬材料北京公司(以下簡稱中黑公司)和北京再生資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戴加諾原是中黑公司的員工,2003年被派到回收公司工作,2006年被任命為公司經理。

在職期間,戴加諾伙同公司其他人員設立了“小金庫”,存放賬外資金,用於公司員工福利、購買家具、辦公用品以及日常報銷等事項。

據該公司的出納楊某介紹,“小金庫”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銷售報廢車輛零部件的收益、出租土地的租金、偽造報廢回收証明辦理虛假車輛報廢所獲得的收益。

楊某承認,由於這些收益都是不合法的,不能走公司大賬,於是就存放在“小金庫”的賬上。平時“小金庫”的財務支出都需要戴加諾和會計劉某兩人的簽字才能有效,但有兩次卻出現了例外。

正是那兩次例外,讓戴加諾走向了犯罪。

兩次不合手續的“資產置換”

據楊某回憶,2011年初,戴加諾拿著一些中黑公司和回收公司要進行“資產置換”的証明材料找到她,要求從“小金庫”中提出25萬元現金。

事實上,這些証明材料都是戴加諾與其情人柴鳳敏共同偽造的。楊某注意到這些証明材料上既沒有公司蓋章,也沒有會計劉某的簽字,於是向戴加諾提出手續不合規的問題。戴加諾卻說中黑公司急著要這筆資金,先把錢提出來,之后再把手續補齊,並且特別叮囑她不要將此事告訴劉某。

楊某不得已將錢交給戴加諾,但同時也把這件事告訴了劉某。兩個月過去了,戴加諾一直沒有把手續補齊。2011年3月,戴加諾找到楊某,把25萬元錢還給公司,並將“資產置換”的証明材料取走。

幾天后,戴加諾又要求楊某將“小金庫”以往的原始憑証交給自己,楊某迫於壓力將“小金庫”所有原始憑証交給了戴加諾。之后,戴加諾趁在單位值班之機,將這些原始憑証全部燒掉。

2011年12月,戴加諾再次找到楊某,聲稱辦理“資產置換”。他拿著一份復印材料,以“資產置換”的名義從“小金庫”取出51.4萬元,但這一次取走的錢,戴加諾再也沒有歸還。

貪污公款隻為取回情人“養老錢”

記者了解到,戴加諾的最終落馬,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情人柴鳳敏不時吹起的“枕邊風”。戴、柴二人原是中黑公司員工,1986年參加工作時便相識,后來分別被派到中黑公司下屬的兩個全資子公司擔任負責人。柴鳳敏在華鑫公司(中黑公司的全資子公司,1991年成立,1994年撤銷)擔任負責人。1994年華鑫公司被撤銷后,柴鳳敏又回到中黑公司。1997年至2000年,戴加諾和柴鳳敏共同在天津工作。這三年的相處,讓他們的距離由遠到近。

2000年,戴加諾回到北京后,不顧自己已有妻兒,開始與柴鳳敏非法同居。13年來,二人一直過著有實無名的夫妻生活,柴鳳敏更是至今未嫁。

2011年8月,柴鳳敏從中黑公司退休,她告訴戴加諾,自己原在華鑫公司名下有一些股票,公司被撤銷后股票轉至中黑公司,她退休前已將股票賣出變現,但錢還在公司賬上,想讓戴加諾幫忙把這些錢要回來養老。

戴加諾多次向中黑公司負責人郭某索要股票套現的51.4萬元現金,郭某讓他提供股票所有權的憑証,由於柴鳳敏和戴加諾均不能提供任何証明,所以被拒絕。

后來,柴鳳敏又提出讓戴加諾利用職務之便,假冒“資產置換”之名,從回收公司的“小金庫”中支取。戴加諾雖覺不妥,但在柴鳳敏的催促下還是實施了兩次“資產置換”的行為,幫助柴鳳敏拿回了她的“養老錢”。在檢察機關傳喚戴加諾后,柴鳳敏把這筆錢轉移至其父家中,隨后被檢察機關起獲。

戴加諾在案發后承認,第一次取出25萬元后,他用這筆錢購買了理財產品,到期就把錢取了出來。后來上級要進行財務檢查,他怕被發現,於是將錢還回了公司。2011年底,由於柴鳳敏一再催促,他又用同樣的方法從公司取出51.4萬元。

庭審中,戴加諾承認,為防止回收公司“小金庫”被查處,他要求出納楊某將小金庫的會計憑証交給自己,並將這些會計憑証燒毀。但他認為,“小金庫”本身就是非法的,作為非法“小金庫”的票據也不應存在,因此銷毀那些非法票據不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的“小金庫”雖是違法的,但其會計資料與公司、企業其他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資料一樣,記載了公司、企業在特定時期的部分經營活動狀況,都應當依法保存。銷毀這些會計資料,就是銷毀企業這部分經營活動情況的書面記載,同樣構成犯罪。

“小金庫”成腐敗溫床

承辦此案的大興區檢察院反貪干警告訴記者,本案不僅反映出一些公司管理及財務制度不規范,同時也提示我們加強國有企業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要性。

該院預防處處長陳一娜說,此案中,回收公司的內部機制,尤其是財務制度混亂,使得“小金庫”能夠長期存在,為本案發生提供了外部環境。“許多職務犯罪案件都跟‘小金庫’有關,某種程度上說,它是產生腐敗的溫床。”

陳一娜建議,公司、企業要進一步健全管理機制,尤其是建立科學有效的財務制度;完善內部民主決策制度,充分發揮監事會應有的作用,進行分權管理,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分工負責、互相監督制約。此外,在本案中,柴鳳敏為滿足私欲,給戴加諾出主意、造票據、吹“枕邊風”,最終把自己和情人共同推向犯罪的深淵。因此,領導干部要加強廉潔自律意識,筑牢反腐思想防線。(高鑫 劉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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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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