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問題官員”不能把責任一起辭掉
日前,在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職工大會上,中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人員宣布,袁振國不再擔任教科院院長等相關職務。據悉,袁振國系主動辭職。(7月30日《新京報》)
雖然《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都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職作了明確規定,並且細化到“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諸種情形,但現實中各種導致惡劣社會影響的事件頻發,卻鮮見有關官員主動辭職。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度陷入“丑聞”的袁振國能夠主動提請辭職,也還算是一縷新風。只是,辭職不是避風港,“問題官員”不能把責任一並辭掉。
無論是內部透露出來的官方通報,還是教科院的職工說法,都顯示袁振國辭職與此前其被曝光公費帶妻子考察和差旅費超標有關。但不知何故,關於該問題,至今未見調查結果。以《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去考究,袁振國因涉“經濟丑聞”而主動辭職,並不符合“自願辭職”的要件,隻能歸類為“引咎辭職”。換言之,隻有在對某一造成損失或者社會不良影響的事件上,負有間接責任,才可以一辭了之。
現在,引咎辭職常被一些人鑽空子,個別官員行為已嚴重違法,本應依法被開除公職甚至追究刑事責任,而為了盡早脫離輿論視野和逃避法律責任,上演引咎辭職式的假擔當。最典型的案例,莫過於青島市原公安局局長萬國忠,其因下屬公安分局人員對公安部的統一掃黃行動故意泄密而主動“引咎辭職”。但事后的事實証明,當地黃賭現象的保護傘就是萬國忠。
“問題官員”引咎辭職是一種政治文明的表現。但需要厘清的邊界是,對於需要承擔間接責任的事件,出於公職人員的職業操守、自我譴責和自我究責,可以適用單純的引咎辭職。而對於負有直接責任者,簡單的引咎辭職是不負責任的,甚至會成為規避責任的路徑和手段,絕不能一辭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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