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悔人:晏長青
原任職務:雲南省廣南縣農村能源工作站站長
觸犯罪名:貪污罪、濫用職權罪
判決結果:2012年12月3日,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犯罪事實:在組織實施廣南縣農村能源沼氣建設過程中,晏長青超越職權,與下屬人員相互勾結,採取虛報沼氣建池戶和少付多報等手段,套取農村能源沼氣項目建設資金194萬余元與他人共同貪污,他個人分得57萬余元。
我是農民的兒子,從小生活在農村,工作后也一直在農村,是黨和人民培養了我,給了我為人民辦事的權力,我卻沒有把國家的惠農政策落實到父老鄉親的身上。由於耐不住清貧,抵制不住金錢的誘惑,我為己利忘大義,瘋狂套取國家惠農資金,走上了犯罪道路。
農民得實惠,我也要“福利”
2009年,廣南縣在轄區鄉鎮推廣沼氣池建設,具體工作由我們能源站負責。上級部門有相應的補助款,先由縣財政局劃撥到縣林業局賬戶,再由林業局劃撥到能源站賬戶。我們能源站將這些資金劃撥到各鄉鎮林業站,最后由各鄉鎮林業站發給農戶。平均下來,每戶農戶能領到1500元左右。作為能源站站長,我對資金的劃撥有決定權,上百萬元的資金都是經我的手發放給農民的。
推廣工作之初,工作取得了成效,農民得到了實惠,我心裡很高興。但時間久了,我的心理慢慢發生了變化。由於工作關系,我經常出差到鄉鎮,都是與農戶打交道,辛苦的工作與工資收入不成正比,在我看來,神不知鬼不覺地弄點錢,補貼單位,給大家發點福利,改善一下生活,也是好事,於是,我動起了能源補助資金的歪腦筋。
由於非常熟悉推廣沼氣池建設中資金發放的流程,我知道上級對這一塊的監管是很薄弱的,隻要有單位出納、會計和鄉鎮林業站的“配合”,加上農戶的簽字表,就能很輕鬆地從縣裡把錢套出來。有了這種想法后,我把這項工作安排給了出納和會計。2009年,我們首先從篆角鄉入手,我們與篆角鄉林業站的工作人員一起,以沼氣池舊改新的名義將250多個氣飯煲(沼氣建設材料)發放給2008年已建沼氣池的群眾,而后讓財務人員將2008年建成沼氣池的農戶花名冊做成2009年新建沼氣池的花名冊。為了不被發現,我們把新建和以舊改新的花名冊混在一起,把物資領取表拿到農戶家給群眾簽名摁手印,隻填物資補助,事后偽造現金補助表,這樣真假混合的表報到縣裡,很容易就過關了。當年,每口沼氣池建設國家補貼1500元,扣除發給群眾的氣飯煲費用200元,我們從篆角鄉套取了33萬余元,我個人分了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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