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承攬拆遷項目,向大興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學元兩次行賄60萬元———
本報訊 北京一公司負責人隋某,為承攬首都第二機場的拆遷項目,向大興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學元兩次行賄6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因犯單位行賄罪,二中院判處隋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處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罰金79萬元。
案發前,隋某任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於2012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間,隋某為使時任北京市大興區建委主任、大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大興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李學元幫助公司承攬大興區拆遷工程,使用單位的資金,先后六次行賄李學元,共計79萬元。2011年,李學元案發,並於2012年1月被逮捕。2012年4月10日,隋某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
隋某稱,李學元自2009年起先后幫其公司承攬過五個拆遷項目。他說,2011年初,他送給李學元40萬元人民幣﹔2011年“十一”之前送給李學元20萬元人民幣。
之所以這兩次送錢比較多,他說,是因為首都第二機場就要開工,拆遷的活兒比較多,所以想多給李學元一些錢,讓他在首都第二機場項目上多給些關照。
法院審理后認為,隋某的行為屬於為公司牟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系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實施的行為。隋某及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對隋某應當按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刑罰。鑒於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個人及單位的全部犯罪事實,對隋某及被告單位均應認定為自首。據此,二中院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隋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以犯單位行賄罪,處北京世紀匯幫拆遷有限公司罰金79萬元。
判決后,隋某未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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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學元於2000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大興區龐各庄鎮黨委書記、大興區建委主任、大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17家單位或個人提供幫助。共計收受人民幣923萬元、美元3.5萬元、歐元1.3萬元、英鎊4000元及一枚價值26萬余元的鑽戒,以上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90萬余元。最終,二中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案扣押的全部贓款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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