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紅光大橋南路是市裡最繁華的交通要道之一,中午更是繁忙的時段。5月17日中午,紅光大橋南路的交通信號燈卻不尋常地熄滅了。四面涌來的車流沒有了紅綠燈的指引,混亂地堵在路口。原來,柳州交警大隊王警官處罰了一輛大貨車,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處黃某斌為貨車司機說情未果,就將此處電源“拉了閘”。
“靠山吃山,靠權吃權”,這是對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處黃某斌的生動寫照,當然,這事也不僅黃某斌一個人干過。幾年前,四川省平武縣質監局一位副局長因為超速被當地交警處以200元罰款、扣3分的處罰。兩天后,平武交警大隊就接到一份《質量技術監督通知書》,被告知須持測速儀有關証書到縣質監局接受調查,並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測”的測速儀。
不過,這樣的事情因為稀少才成為新聞,更多的是實權部門與實權部門之間的“惺惺相惜”,今天你給我提供方便,明天我給你提供方便。說白了,這是“官官相護”、“以權易權”。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處的黃某斌之所以借停紅綠燈的電來“發飆”,恐怕就是對交警不遵守“潛規則”的報復,你先“不仁”,我便“不義”。
這事之所以成為“新聞”,一方面是因為“報復”的方式造成了擺在明面上的混亂,另一方面,更說明了這種事發生概率很小。大多的情形下,實權部門與實權部門之間還是很“和諧”的,這種事例隨手可拾。例如,湖南耒陽市城管大隊所屬的湘D 82826從2005年起已違章500多次,在衡陽市(耒陽是衡陽下轄縣級市)排名第一,當地交警卻從未進行過處罰。再比如,遼寧西豐縣委書記閆立峰違規坐豪車、套用武警車牌,當地紀委和交警部門也一聲沒吭。不妨設想一下,如果為大貨車求情的不是城市照明管理處的人員,而是市委書記,這個面子交警給不給呢?如果給的話,那麼是不是說明未能達成“共識”,只是因為城市照明管理處的權力不夠大而已?
柳州交警能對城市照明管理處的官員來“硬”的,這是執法公正的體現,也是執法進步的體現,值得贊賞。但並不能因此抹去實權部門與實權部門經常“官官相護”的現實。恰恰是由於“官官相護”在一定范圍內達成了共識,城市照明管理處的官員才會擁有了“拉閘”的膽子,因為他認為自己沒有享受到應有的“特權”,完全有理由“拉閘”報復交警部門。
經常出現的“官官相護”現象,是權力私相授受,是由於權力不公開、不透明,沒有受到有力監督所致。雖然權力部門的官員是上面任命的,但具體使用權力時往往沒人監督,可以暗中運行,所以,實權部門的官員樂於用權力作交換,這樣做在一定的圈子內利己利人,至於民眾利益與公共利益受損害,就不是他們所關心的了。
如果這種局面不改觀,即使民眾這次可以為城市照明管理處官員被免職而拍手稱快,實權部門的人員卻能“吃一塹,長一智”,以后再看到其他實權部門犯錯誤時能放一馬就放一馬,省得惹上麻煩。長此以往,“官官相護”隻會愈演愈烈,因為並非每一次報復都能引來媒體“主持正義”,民眾的利益則會不斷被侵佔、蠶食。
所以,城市照明管理處官員“公報私仇”的行為雖讓人不齒,但“官官相護”繼續強化的趨勢更令人擔憂。因此,解決“公報私仇”必須和解決“官官相護”放在一起,那就是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接受民眾和媒體的監督,讓每一起執法行為都能得到監督,如此,才能既讓實權部門不敢徇私,又使被處罰的其他實權部門不敢“公報私仇”,公眾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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