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比學 蓋群
2013年04月03日09:0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各方觀點
眾說紛紜
●商家:不設“最低消費”,難收回成本﹔專家: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最低消費”到底該不該收?商家和專家各執一詞。
商家認為,一個包房投入上百萬,如不設“最低消費”,很難收回成本。
當被問及“最低消費”違反中央的政策精神,又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什麼還要堅持設“最低消費”的問題時,商家的態度很復雜:一方面,商家大多表示不大清楚最近的政策,同時還頗有底氣地宣稱絕大多數餐館包房都設有“最低消費”,又不是獨我一家﹔另一方面,商家也大吐苦水,說包房菜品和服務質量都更好,投入更多,設置“最低消費”理所應當。
北京紫雲軒茶事餐館人員在接受電話咨詢時說:“我們整個餐館隻有一間包房,裝潢極好,環境極佳,不僅能吃上大廚研制的‘創意菜’,還能享受到多個服務員的服務,‘最低消費’5000元實在不算虧。”
北京梅府家宴的說法則是,餐館的廚師都是高薪聘請,服務員也是清一色經過培訓的,一個包房的投入就過百萬。如果沒有“最低消費”,餐館恐怕就難以繼續經營下去了。
消費場所的“最低消費”到底合不合理、違不違法,在學術界有不同看法。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的觀點很明確,“即便餐館在店堂告示,明示消費者有關‘最低消費’的信息,這種行為也違犯了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違背商業倫理。‘最低消費’條款屬於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禁止的‘霸王條款’(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是無效合同條款。”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在劉俊海看來,“最低消費”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吃多少飯,交多少錢,天經地義。但是,按照最低消費條款,即使消費者吃不了最低消費金額的飯,也要繳納最低消費金額,這屬於掠奪消費者財富的行為。同時,這與黨中央倡導節約、反對浪費的方針政策更是背道而馳。
專門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柳經緯將“最低消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經營者未事先告知消費者“最低消費”,在收費時卻按“最低消費”標准強制收取,這屬於不公平交易﹔為滿足“最低消費”金額,強制要求消費者增加本不需要的消費,這屬於強制交易。另一方面,雖然經營者告知了消費者有“最低消費”,但是“最低消費”價格奇高,讓消費者望而卻步,這如同出租車拒載,同樣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理事姚海放則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來看,應當區分三種不同情況:
如果只是部分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條款,消費者有選擇其他餐飲企業進行消費的自由,這種情形不會損害企業間的競爭,也不會損害消費者權益﹔如果“最低消費”條款成為餐飲行業的普遍做法,這就直接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更進一步,如果設定“最低消費”成為餐飲行業的行業標准,就不僅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損害,更有可能存在行業協會壟斷的嫌疑。
消費者
該如何維權
●或向消協投訴,或向工商部門舉報,或向法院起訴,保留好相關証據
姚海放認為,如果從市場規制的角度考察,對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行為的處罰主要應由工商局來執行。但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未直接對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行為設置行政處罰。
對此,劉俊海建議政府執法部門應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行政指導、行政調查、行政處罰與行政和解等法律職責,旗幟鮮明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責令其暫停營業、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罰款,甚至吊銷其行政許可或營業執照。
“對於執迷不悟的商家而言,行政指導是教育,行政處罰也是刻骨銘心的教育。當然,信譽制裁也很重要。執法部門把失信企業納入黑名單,也要把善待消費者、告別‘最低消費’的商家列入紅名單。”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特別強調,對於餐飲行業中形形色色的“最低消費”,不僅需要國家出台相關政策法規進行處罰遏制,消費者本身也應當強化維權意識,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自發進行抵制。
面對餐館包房的“最低消費”,姚海放支招: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或選擇在大廳就餐或到沒有“最低消費”的餐館就餐,避免助長此類餐館的行為﹔或與餐館進行協調,聲明“最低消費”條款屬於霸王條款而無效,消費者有權按照實際消費情況來支付費用﹔或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或向工商主管部門舉報,請求對糾紛進行處理。
當然,最終消費者還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該霸王條款無效,並責令商家返還額外收取的餐費。但消費者應當注意保留好相關証據。
對於投訴,喬新生指出,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價格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實行的是事后監管,在通常情況下不可能到現場及時處理,結果導致消費者的投訴成本巨大,許多消費者寧可忍氣吞聲,也不願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這是我國未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
上一頁 |
相關專題 |
· 貫徹落實《八項規定》糾正“四風” |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