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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權力觀的與時俱進

上海師范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石文龍
2013年02月18日08:06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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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時代國家的權力觀需要與時俱進。“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應與“權為民所控”共同構成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相互關系的三個方面,這也是人民主權思想的中國表達。

  國家權力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內容,是各國憲法予以規范的重要內容之一。在我國,國家權力行使的主體其范圍是廣泛的,除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執政黨。如何樹立符合法治要求、與公民權利保障相適應的權力觀,這一點尤為重要。在法治時代,國家的權力觀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在內涵上需要與時俱進。

  “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

  2004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確認了“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這一執政思想,在依法治國與依法執政的時代要求中,落實與踐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這一執政理念。

  2010年,習近平在出席中共中央黨校秋季學期開學典禮時,進一步提出了“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這一重要思想。他闡述了領導干部應有的世界觀、權力觀和事業觀,指出馬克思主義權力觀概括起來是兩句話,即“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他指出,權力的行使與責任的擔當緊密相連,有權必有責。

  這一思想具有重要意義,結合了我國的法治精神,表達了權力的來源與權力的行使這兩個重要問題,在法律語境中明確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權為民所賦”表明權力的來源問題。國家的一切權力,包括執政黨的權力,都源自人民的授予,這是人民主權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權為民所賦”的理論根據,是樹立正確權力觀的關鍵。

  人民是國家最初、最原始的主人,就此而言,人民乃“權力之母”。一般認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是“人民主權說”第一次出現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獨立宣言》甚至提出:“如有任何政府損害這些目的(保障生命、獲得自由及追求幸福),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美國總統林肯1863年在蓋茨堡演說中將其演繹為簡短的6個字:民有、民享、民治。這一思想曾對我國革命的先驅者孫中山產生重要影響,他將其轉化為另外6個字:民族、民權、民生,就是“舊三民主義”的基本內容。我國現行憲法第2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權為民所用”則揭示了權力行使的目的。“為人民服務”依然應是執政黨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准則。當前我們所倡導的“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也是這一思想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與發展,在新時代的新演繹。2004年修改后的現行憲法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第33條第3款。這一表述內容極其豐富,國家權力應當用於尊重與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確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等重大權利,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確保人民能夠共享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的文明成果,等等。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權力的來源與權力的行使是權力理論的兩個重要方面,但並不是全部。權力的健康運行離不開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因而權力的監督理論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在“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的表述之外,筆者認為,還需增加“權為民所控”的內容,以進一步豐富和構建法治時代權力觀的完整體系。

  一方面,“權利優於權力,國家權力應為公民權利服務”﹔另一方面,人民作為“權力之母”,作為國家一切權力的最終擁有者,能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現行憲法在第一章《總綱》部分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在現實生活中,這也是對於耍特權、抖威風、濫用職權等不正確行使權力的制約,確保權力的規范行使。

  權力的來源、權力的行使與權力的監督,構成了國家權力理論的完整內容,三者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形成完整、嚴密、有效的內在體系,從而促進權力的健康運行與良性發展。

  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權力的監督歷來是一個薄弱環節。問題的關鍵是權力怎樣才能“為民所控”,顯然,需要通過各種制度的創新和完善,來實現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

  我們注意到,1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這一重要思想要求通過規章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權力運行機制,既保障權力的運行,又對其運行實現監督與制約,做到規范與保障的統一。

  當前權力運行的最大問題之一在於保障有余,而監督、制約等規范機制、制度不足,特別是對“一把手”的權力控制,加之事實上的執行乏力,造成了“權為民所控”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難以得到實際的貫徹落實。這一現狀影響了法律權威,包括憲法權威的樹立。這是我們今后的制度建設中需要著力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

  總之,法治時代國家的權力觀需要與時俱進。“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應與“權為民所控”共同構成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相互關系的三個方面,這也是人民主權思想的中國表達。這是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無疑也豐富了2004年修改憲法時確立的“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內涵。具體而言,即不僅僅政府、司法機關要“尊重與保障人權”,執政黨同樣也是“尊重與保障人權”的重要主體。而執政黨“尊重與保障人權”對於我國公民權利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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