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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6】

2015年10月22日08: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 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証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証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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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崔小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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