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2日08:3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浙江省浦江县纪委监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条。图为11月20日,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召开相关案情分析会。洪小岚 摄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必须打出“组合拳”,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精准运用政策,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标本兼治。
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惩治行贿行为
《意见》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
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姑息行贿就是在放任腐败。在当前腐蚀与反腐蚀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背景下,必须意识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意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惩治行贿行为。
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惩治行贿行为,首先要聚焦重点,把握好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做到以点带面。要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的情况强化查处与惩治,以避免因行贿人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市场规则、营商环境、法治环境乃至政治生态造成破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要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强化查处与惩治,推动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方面模范带头。要对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的行贿问题强化查处与惩治,以防止该类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对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情况强化查处与惩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要对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情况强化查处与惩治,以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精准适用法律和政策
《意见》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既要严肃惩治行贿,也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一段时间以来,行贿惩治还具有一定难度,一是在调查取证上,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对较难;二是在后续处置上,相应处置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处置难、处罚威慑力不够。由此导致行贿犯罪的刑事追诉率较低,对行贿人的量刑多数偏轻,可能给人带来“受贿有罪,行贿罪轻甚至不受追究”的错觉,要加强在查处行贿行为过程中法律和政策的精准适用,充分彰显行贿惩治的效果。
精准适用法律和政策,首先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贿问题的查处,不断总结提炼实践中的有效经验做法,及时转化为刑法、行政处罚法中的内容规范,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指导性案例,对行贿的不同形态、各种表现作出具体规定,实现案件办理的精准执纪执法。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结合动机态度、性质程度、一贯表现、后果影响等构成要件,综合考量具备“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条款适用情形,对行贿人综合施策,分类处理。要将严惩行贿行为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起来,统筹受贿行贿一起查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关系,实现监督执纪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齐头并进、共促发展,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贯通起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制度规范
《意见》强调,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行贿主体和腐败领域的多元性决定了反腐败斗争必须加强综合治理,必须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结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推进反腐败理念、内容、形式、方法的创新,在规范化法治化的框架下,做好行贿查处的“望”“闻”“问”“切”,精准问诊,开好药方,提高腐败问题综合治理能力,提升执纪执法效率,形成行贿查处与惩治的工作合力。
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首先要堵住行贿问题查处与惩治过程中的制度漏洞,补充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织密、编牢、扎紧权力监督制度的“笼子”,让制度“长牙”、规范“带电”,强化震慑。要完善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尤其要在争议性概念的法律界定、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以及刑罚体系的补充规定等问题上积极推进司法实践。要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立柱架梁”,在风险领域和关键少数的监督制约方面做好制度设计与机制建构工作,进一步完善公权力治理结构,压缩权力自由裁量空间,减少设租寻租机会,杜绝行贿发生的可能性。要秉持系统思维,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以高压态势有效地将行贿行为遏制住,从根本上铲除行贿滋生的气候土壤。
强化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意见》指出,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行贿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惩”“治”“防”也是一项艰巨、长期的系统性工作。治本之策是从源头斩断“围猎”之手,从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想行贿入手,不断培育廉洁自律意识,让公职人员和广大党员干部将行贿可耻的意识内化于心。
筑牢思想防线,首先要强化风腐一体的意识,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对不良习气、不严不实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寸步不让,构筑风清气正的廉洁文化。要加强对查办行贿犯罪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重点宣介行贿行为对社会公平公正、国家治理秩序等带来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对行贿人及其行为的负面评价,塑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清廉建设,引导企业在与公职人员交往中,守住底线、不逾红线,把精力放在提供优质服务、解决实际困难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推动地方开展廉洁文化教育,探索与宣传、教育等单位的清廉文化共建机制,深挖本地特色清廉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清廉文化作品,营造崇廉尚德的良好氛围。
(中国纪检监察报理论周刊与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联合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霍沛 胡楠,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2月2日理论周刊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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