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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室主任曾萍:做好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各项工作 确保国家监察权正确行使

2020年08月19日10:4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原标题:做好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各项工作 确保国家监察权正确行使

8月8日至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8月10日上午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代表国家监委作了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8月11日上午,常委会会议分组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维护宪法权威、推动监察法实施的具体实践,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探索,对于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丰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人大监督,扎实做好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各项准备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党的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有侧重、互相贯通,共同构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委,标志着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新组建的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权的专责机关,和改革前相比,监督范围更大、责任更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委本质上是党的政治机关,第一位的是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我国宪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与监委依据宪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是一致的。

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监委的方式:听取和审议监委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常规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的特点。用好这一监督方式,既可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又可以为开展执法检查等其他监督工作打好基础。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反复研究,此次专项工作报告选择了党中央高度重视、监察法作出专章规定、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充分实践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这个题目。报告这方面工作,既符合专项工作报告定位,体现国家监委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也有利于进一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根据党中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列入2020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把做好相关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周密安排、积极推进,成立工作专班,拟定工作计划,主动做好与国家监委的对接沟通,确保审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平稳有序。今年5月至7月,在周密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分赴北京、河北、江苏、上海、甘肃、四川、湖南、广东8省市,在北京分别召开中央有关工作部门座谈会和专家学者座谈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稿两次送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征求意见,监察司法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提出6条实质性建议以及相关文字修改意见,国家监委全部吸收。

国家监委履职尽责,为提高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质效提供有力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顽强品质和坚强意志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夺取并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顺应了时代潮流,反映了人民呼声,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是把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从国内撒向全球的关键一步。这项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能否成功巩固反腐败斗争战果、彻底切断腐败分子退路、提高治理腐败效能,既是政治工程,也是民心所向。

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是监察法赋予国家监委的重要职责。调研中我们充分感受到,国家监委成立以来,认真履职尽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绩突出,已成为党和国家的一张“亮丽名片”。一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进一步彰显了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进一步坚定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四个自信”。二是在全球开展追缉腐败分子行动,决不让其躲进“避罪天堂”,兑现了党中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庄严承诺,回应了社会关切,赢得了党心民心,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三是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遏制住了外逃蔓延势头,全国每年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数量明显减少,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四是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外交工作格局,主动设置追逃追赃议题,深度参与反腐败全球治理,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占据了道义和法律制高点,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中国贡献。

常委会审议中,委员们对国家监委成立以来的追逃追赃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项工作在过去的基础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得到了全社会认可。许多委员高度评价国家监委在依法追逃追赃方面取得的进步,认为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法律手段追逃追赃,是这项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有力保证了追逃追赃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委员们同时指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繁重。一方面,国际环境复杂多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变得更加困难、曲折。另一方面,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目前尚未追回的外逃人员多是难啃的“硬骨头”,追赃工作相对滞后,防逃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审议中,委员们从健全追逃追赃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加强与监委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有效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方法途径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迈出了人大监督监察工作的重要一步。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监委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跟踪落实此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参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监委要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在六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将加强跟踪监督。二是认真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的经验做法,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自上而下、依法有序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三是科学谋划、丰富拓展人大监督监察工作。进一步完善具体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增强监督实效。四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逐步完善引渡法、反洗钱法、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制度,制定监察官法等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继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的有机统一。(转载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责编:扶婧颖、任佳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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