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0日08:5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天津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建立健全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协作配合五项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全市政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巩固完善监督制约、配合衔接工作机制,推动“打伞破网”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分析研判通报机制。明确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分析研判通报的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与职务违法犯罪深度交织、案情复杂、难于查办、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规范分析研判通报程序,明确由案件承办单位提请召开涉及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重大疑难案件分析研判通报会,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召集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组成分析研判工作组,通报案情、分析研究、优化协作配合工作。
完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依据违法犯罪行为所涉罪名管辖权移送线索,监察机关、政法部门对工作中收到、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置。按照级别对等原则移送线索,市级政法部门对属于市纪委监委管辖的问题线索,向市纪委监委移送;对属于区纪委监委管辖的,可通过区政法部门向相应区纪委监委移送。各区政法部门原则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必要时可报请上级机关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与政法部门双向移送线索工作,统一接收并对线索提出分办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政法部门接到移送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置、核查。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政法部门协同办案机制。通过强化协查责任、畅通会商研判渠道、建立“双专班”办案机制,以及合理合法运用刑事强制措施、监察留置措施等4个方面,强化纪检监察与政法机关的办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明确提起公诉前必要时听取监察机关意见机制。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案件,拟改变定性或认定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当与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沟通。
明确审前通知旁听审理机制。审判机关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前,除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通知纪检监察机关派员旁听。纪检监察干部在旁听活动中严格遵守审判机关庭审的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干扰法官依法作出裁判。(天津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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