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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动投案者从宽处理要考虑哪些因素

周勇

2020年06月16日09:0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原标题:对主动投案者从宽处理要考虑哪些因素

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适用从宽处理能否精准把握政策、精准执纪执法,直接影响主动投案从宽制度的功能发挥和价值体现。

重点考察悔错态度和诚意。主动投案并非当然从宽处理。投案后是否如实说明问题,直接决定该制度设计的效率价值能否得以体现,因此,需结合被审查调查人到案后如实说明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的情况判断。具体来说,主观上,认错悔罪要自愿、真实。主动投案必须基于真实意愿,反思悔错真诚,不能假借主动投案另有所图,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若表面投案,暗中却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不宜从宽处理。客观上,交代内容要全面、稳定。若存在仅交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只交代小问题以掩盖大问题、交代违纪问题以掩盖犯罪问题等情况,不仅未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便利,甚至阻碍审查调查工作的开展,不宜从宽处理。如贵州省某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余万元。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前,她主动投案上交了23万元违纪违法所得,并未全面如实说明其违纪违法事实,不能对其从宽处理。

既有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不能降。要按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客观收集能认定主动或自动投案、如实说明或交代、自首等量纪量刑方面的证据,如主动投案者的首次笔录,是其能否适用宽大处理政策或自首情节的重要依据。为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对被审查调查人的依赖,防止被审查调查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翻供,除要收集被审查调查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外,还应当注重收集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违纪违法案件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移送司法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坚持刑事审判标准,对主动投案案件依然如此。

对主动投案者符合从宽处理情形的,应采取何种方式从宽,需依规依纪依法准确适用。在程序方面,对主动投案者可采取相对宽缓的方式进行审查调查,如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用“走读式”谈话代替留置措施等。在实体方面,一般违纪违法案件,对符合主动投案从宽处理的被审查调查人,要体现宽严相济的执纪理念,规范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认错悔错情况及配合审查调查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确定适用哪一种形态。

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对于前者,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等对其从轻、减轻处分,如贵州省某市某法院党员苟某某于2019年7月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其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问题,经审查,认定其属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可以减轻处分,从宽处理,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若主动投案者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可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由司法机关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原因、投案者身份等因素依法予以认定。(作者单位:贵州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责编:扶婧颖、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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