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08:47 来源:检察日报
●忏悔人:张本平
●原任职务: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黄木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文书兼报账员
●触犯罪名:挪用资金罪
●判决结果:2018年5月3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本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2010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张本平利用其担任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黄木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文书兼报账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将黄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432.2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回顾自己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历程,都是贪念私欲和侥幸心理在作祟。一直以来我就怀着“也许没事”的侥幸心理,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第一次犯罪发生在2010年,我当时担任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黄木村文书兼出纳,负责收取外来人员在黄木村购买宅基地费用,按照村上要求该笔费用应当存入村集体账户。我当时心想这笔费用的资金量很大,存入银行一定能获取一大笔利息,于是我先后三次将400万元转存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存款3个月到期前,村党支部书记催缴这笔款项,我为了多得利息等到3个月期满后,才于2011年1月24日将这400万元本金转入了村集体账户,我从中获取了1.7万余元的银行利息。
由于平时疏于学习,不注重党性修养,我逐渐迷失了方向。每当看到昔日的同窗朋友开豪车、住高档小区、聚会时挥金如土的场面,再想想自己已年过半百,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却还只“混”了个村文书,这种巨大的落差使我心理极其不平衡。我于是产生了做人一辈子,不能太亏欠自己的念头,贪腐之心也就越发强烈。在这种严重错误思想的驱使下,我一次次向集体资金伸出了贪婪之手。2015年4月18日,我擅自将自己管理的27.2万元集体资金存入自己开的账户,截至案发时,银行利息已有1万余元了,为了获取更多银行利息我一直没有取出。2017年11月22日,有朋友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我借钱的请求,在抹不开面子的情况下,我就私自将自己保管的集体资金5万元借给他使用了,我就这样一步步深陷犯罪的泥潭无法自拔。
在办案检察官的耐心教育与帮助下,我对自己的罪行有了彻底的悔悟和认识。作为一名受组织培养多年的国家工作人员,我没有坚守住为官为民的底线,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敛财致富的手段,在金钱的诱惑下,我的所作所为辜负了组织对我的培养,辜负了人民的信任,辜负了父母的养育之恩,导致我自毁前程,家庭支离破碎,我心痛、我忏悔!
(通讯员王苏 庞晓芳 记者刘德华/整理)
相关专题 |
· 贪官忏悔录 |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