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湘波 王博
2019年10月22日10:04 来源:检察日报
潜逃境外,是腐败分子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的惯用招数,也是打击腐败工作中较难遏制的顽疾。腐败分子外逃,通常伴随着公共财产的外流,直接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追逃是对腐败主体进行刑事归责的重要前提,而追赃则是对“被私有化公共财产”的收回,使公共财产得其所、尽其用。可以说,追逃追赃是中国治理腐败不可或缺的关键性组成部分,也是遏制腐败蔓延甚至外溢的重要一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我国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时代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不久前,“百名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黄平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黄平作为第60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其成功归案再次彰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那么,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主要途径有哪些?笔者以为,廓清这一问题,对总结归纳相关工作经验,开展好下一步工作,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进行区域合作反腐,共同创立一系列区域性国际合作治理腐败制度和机制
区域合作是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要途径之一。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时间轴不难看出,我国反腐败区域合作的版图逐渐清晰。
2013年,我国积极促成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建成,引导反腐合作朝追逃追赃方向发展,加强返还非法所得等跨境合作。
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峰会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旨在与亚太各国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极大增强了亚太地区反腐败追逃追赃力度。
2015年,中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倡导合作共赢的联合声明》,将合作反腐上升到国家外交层面,这成为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高水平发展的重要一环。同年,中美就协同反腐达成一致,切实推进双方共同确定的重大贪腐案件办理,并通过包机遣返逃犯与非法移民,明确商谈互认和执行没收判决。
2016年,区域合作追逃追赃工作明显加速:G20峰会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和《G20刑事司法协助高级原则》,明确提出“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强劲治腐精神;G20峰会还通过了在华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的提案,明确严厉打击腐败犯罪以实现构建创新、活力、互通互联的全球经济的目标;同时,中国四级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建成上线,四级法院司法协助案件范围覆盖70余个国家,为合作反腐提质增速。
2018年1月,中拉签订《中国与拉共体成员国优先领域合作共同行动计划(2019-2021)》,标志着中拉反腐合作范围扩大到防走私、反洗钱和非法资金流动等领域,掀开了中拉携手整治腐败的新篇章。
通过双边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追逃与追赃工作打击对象不同,相应地,适用程序也有所区别。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开展追逃工作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引渡、劝返、非法移民遣返和异地追诉。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罪犯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截至2019年1月,我国共与5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满足了跨国追捕的高效诉求;劝返,是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发现地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截至2019年6月,被追回的60名“红通”人员中,有42人适用劝返程序,占比70%。可见,劝返在跨国追捕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非法移民遣返,指请求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被请求国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请求国的一种合作方式。例如,2015年9月归案的杨进军(杨秀珠的弟弟)就是被从美国强制遣返回国的,这也是美方首次向中国强制遣返外逃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异地追诉,则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协助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使逃犯被绳之以法。
就追赃而言,主要做法有五种:一是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这是整治跨国犯罪的必然产物,截至2018年9月,我国共与加拿大等44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标志着我国追赃工作已达到广泛撒网、定点收网的高格局;二是境外民事诉讼。涉案资金的外流是启动境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其目的是追回外流资金,减轻损失;三是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退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积极退赃可宽大处理,从根本上提高犯罪嫌疑人退赃的积极性,有效减少公共资产流失;四是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五是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它强调尊重资金流入国的相关法律,实际上是平等的国际治理格局的具体体现。
以“猎狐”“天网”行动为抓手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
我国进行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实践主要是连续多年开展的“猎狐”行动和“天网”行动。
“猎狐”行动本是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活动专项行动的代号,为遏制腐败犯罪国际化趋势,开展跨国追逃追赃工作,全国公安机关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和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天网”行动进行工作部署,由公安部牵头深入推进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猎狐”专项行动。2014年,在“猎狐”行动中,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和统筹各种手段缉捕贪腐分子,从69个国家和地区抓获犯罪嫌疑人680人。2015年,通过“天网”行动、“猎狐”行动、红色通缉令和中法引渡条约,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追击工作,进一步追捕贪腐罪犯;2016 年,“猎狐”行动的重点是对贪腐犯罪人员进行精细化打击,追回经济犯罪人员951 人;2017 年,“猎狐”行动推进“信息化导侦数据化实战”,通过国际合作展开对犯罪分子的进一步追捕工作,截至2017年12月,追回赃款14.82亿元;2018年,“猎狐”行动将重点放在公安部、各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等反腐专项活动上,挽回经济损失6000万元。
在“猎狐”行动开展的同时,我国积极展开“天网”专项行动,为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添砖加瓦。自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底,我国已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833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995人,“百名红通人员”54人,追回赃款103亿余元。
审时度势,积极应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
可以说,上述累累硕果,对于未来我国沿着这个大方向积极深入拓展,打好反腐攻坚战,都具有标本意义。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指出:“党中央把反腐败追逃追赃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面对狡猾的腐败分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亮铁腕、出重拳,腐败分子跑到哪儿,数数之罟就铺到哪儿,内堵外追,前跑后追,形成了预防与治理并重的持续型反腐败新模式。
面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所取得的靓丽成绩,我们应时刻保持清醒与理智,绝不能因此蒙蔽了双眼。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性作业,不可能一劳永逸,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更是任重道远。要想完成从现阶段反腐工作的压倒性胜利到下阶段反腐败斗争全面胜利的转变,中间还有诸多困难需要克服。例如我国与某些国家的反腐合作仍停留在互相提供证据和审批追捕等较为粗浅的层面、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而难以在引渡等程序适用上达成共识、法律未对区域反腐合作进行相应设计等。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面对夺取反腐败斗争全面胜利的漫漫长路,我们必须秉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有腐必究、有逃必追,不惧艰难、一追到底”的强讯号,审时度势,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积极应对反腐败追逃追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举措和机制取得实效。
(作者分别系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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