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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问责利器

2019年09月16日09:0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原标题:云南: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问责利器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纪委监委因在脱贫攻坚中监督执纪问责不严、以案促改不力,被检查问责;文山州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毅在担任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疏于管理,对该局违规挪用协作扶贫援助资金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今年4月,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5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在问责工作中提高政治站位,聚焦重大决策,紧盯“关键少数”,在严肃问责、精准问责上下功夫。今年上半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问责1815起,问责单位202个、党员领导干部2678人。查处问题数、问责单位数、问责总人数和处分人数与2018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9.34%、23.9%、36.5%和130.24%。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扶贫领域失职失责问题,用好问责利器。图为曲靖市麒麟区纪检监察干部向村民了解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王勇/摄

围绕中心工作 聚焦重大决策

勐海县勐混镇在推进拉八厅片区扶贫项目建设整改过程中,重视不够,相关组织协调和措施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作推进迟缓,未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时限完成工作。2019年5月,该镇分管扶贫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李佳良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通报问责。

精准脱贫是党中央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云南作为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紧盯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用好问责‘撒手锏’,推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扶贫政策落地。”云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2019年全省贫困县纪委书记上半年工作例会上,省纪委监委以“红榜”“白榜”方式通报了2018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扶贫领域问责情况,督促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专责,敢于问责、善于问责。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建立了脱贫攻坚“五项工作机制”报表报送系统,在问责追责机制中,重点对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问责。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等问题,把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环保督查整改、扫黑除恶工作等作为问责的重点。比如,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全省发现的79个“未批先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以问责倒逼生态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抓住“关键少数” 压实“两个责任”

2016年至2018年,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党委书记蒙世春、乡长蒙聪发、乡纪委书记杨发勋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导致该乡财务管理混乱,所属多个部门私设“小金库”共计89万余元,对所属部门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不制止、不上报,多名干部被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10月,蒙世春、杨发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蒙聪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为防止问责出现对下不对上等问题,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明确问责对象,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党委、纪委一把手,强化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督促主要负责同志真正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起来,带动其他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省纪委监委出台了《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规定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综合运用约谈提醒、函询整改、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

2018年12月,彝良县纪委两个前任书记马康凤、陈瑾,因履责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原来,2012年至2017年,彝良县纪委对县教育局原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彭乐耘的问题处理处置不当,追责问责宽松软。马、陈二人因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问责并通报曝光,在全省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党员干部表示,纪委问责不到位也要被问责,纪委书记即使转岗了仍要挨“板子”,问责是真的“较真”“叫板”了。

严格规范程序 保证精准问责

在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某区环保局原副局长、环保执法大队大队长肖某对督察移交的环保问题负有监管责任,一个月内先后受到9次责任追究,其中7次通报、诫勉问责,1次组织处理,1次政务警告处分。云南省纪委监委及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督促进行了整改。

“问责不能随意、任性,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要以纪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提高科学性和精准度。”云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负责同志说。

针对重复问责、畸轻畸重等问题,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规范受理省级有关部门问责事项工作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问责应当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形成问责调查报告,发现问责事项事实调查不清、责任认定不准、问责意见建议不恰当的,应当重新进行调查,精准高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为厘清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部门在问责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关系,省纪委监委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问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了《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问责工作流程》,在问责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问责方式、问责调查报告的起草上都作了明确要求。

问责的根本目的是激励担当作为。对此,云南省纪委监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在启动干部问责处理前充分考虑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充分听取其所属党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合理意见,在打准问责“板子”的同时,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何咏坤 张雨)

(责编:扶婧颖、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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