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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绝不放过

覃明庆

2019年08月08日09:4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绝不放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清水河镇原副镇长胡某截留救灾物资,虚报套取新型墙体补助,用于其个人消费和发放职工福利,是一起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典型案件。

类似胡某这种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出现,究其根源是少数人心中没有群众,只有自己的私心与利益,忘记了自己党员的身份,最终违反了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划出了红线。《条例》明确规定,如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还特别强调,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这就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必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此,群众才会发自内心地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对民生资金雁过拔毛,不仅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纪,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整治。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有所作为,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工作的过程中,要依靠党自身力量,也要依靠与群众结合的力量,让群众参与、有效监督。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长期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对着问题去,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什么问题,既抓面上的问题、也抓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既注重解决新发生的问题,也要防止老问题反弹反复。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大查办督办、问责追责力度,对“蝇贪蚁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强化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持续传递正风反腐强烈信号,为打赢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歼灭战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作者系霍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责编:王静、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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