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19日09:4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失职渎职案件审查调查工作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查办失职渎职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对全国情况的把握。当前失职渎职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的态势,大要案件、窝串案件依然比较突出;故意型、趋利型渎职犯罪增多,而且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失职渎职犯罪的隐蔽性、智能化增强,审查调查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是要注重对地区情况的把握。如西部与东部、农业区与工业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在发案规律、案件特征、危害后果与调查方法上,虽然有一般共性,但其差异性却十分明显。
三是要注重对行业系统情况的把握。如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除具有各级官员插手工程建设、渎职与贿赂相伴而生等一般规律外,在其具体环节上,又可以归纳出市场准入、立项审批、征地拆迁、规划设计、招标投标、项目监管、投资管理、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和产权流转环节,只有切实把这些环节弄清楚了,才能及时准确地找到审查调查工作的切入点。同时,在一些专业性强的问题上,还必须虚心向有关专家学者请教学习,及时释疑解惑。
四是要注重对类案情况的把握。类案与行业系统案件的区别在于,类案往往是跨行业系统的。如事故类失职渎职案件,就有交通事故、煤矿事故、火灾事故、工程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公共场所、环境污染、食品药品、防疫等公共安全事件。虽然每起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但在审查调查上却又有着共通之处。这类案件都是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由果及因,从事情本身入手,也就是从还原事故、事件真相入手,弄清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从而追溯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在哪个或者哪几个环节存在,最终准确定位失职渎职行为人。如若忽视了这些共同规律的存在,在办案中就会因为抓不住要领而打乱仗。
二、失职渎职案件审查调查的工作路径
一是坚持经济、政治两手抓。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校正作用,具体反映在对每一起失职渎职案件的审查调查活动之中。在查办案件时,除了弄清相关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更要站在党的建设尤其是政治建设的高度,来审视案件背后的政治社会问题,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责任心来深刻剖析导致问题发生的政治社会因素,为地方乃至全国的政治生态建设提供借鉴。
二是坚持贿赂、渎职一起查。在失职渎职案件中,趋利型渎职犯罪越来越突出,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互为因果,二者的共生性与伴生性,既是渎职犯罪的一大特征,也是审查调查工作面临的一个新常态。抓住了这样一条规律,对于选择调查方向和突破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查办失职渎职案件上,贿渎并查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常态。
三是坚持原案、本案同步办。所谓原案,是指在查处失职渎职案件(本案)过程中涉及的与失职渎职案件的调查与认定密切相关的其他案件。失职渎职案件原案事实往往是失职渎职案件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认定失职渎职行为的基础,而失职渎职案件事实往往又是原案事实的延伸和发展,是认定原案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将两者事实全部查清,才能保证准确地认定失职渎职案件及其原案。监察机关对重特大失职渎职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其他案件(原案),及时依法并案查处或者跟踪督查,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和打击相关犯罪,有利于依纪依法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实践证明,由“原案”到“本案”的调查模式,在及时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是坚持故意、过失都过问。从犯罪学的意义上讲,行为特征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无论在调查思维上,还是在调查实践中,只有抓住了这个本质特征,才是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从行为特征上区分失职渎职犯罪,可以概括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这两大类型,反映在主观特征上,也就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问题。这两大类型,虽然都是失职渎职犯罪,但因其行为特征的不同,各自也有其不同的规律特点,需要我们在办案实践中认真予以把握。
五是坚持宽严相济重效果。要力避“就案办案”的思维和行为模式,真正把案子办出政治性、大局性和思想性。毋庸讳言,不严查,不足以及时有力地震慑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利于彻底弄清事实真相,深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加强党的各项建设;而宽严相济,则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区分情况,惩治极少数、挽救大多数,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要提升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善于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渗透于办案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切实把查办案件的过程变成教育人、警醒人、挽救人、塑造人的过程,让消除矛盾、缓解冲突、减少对立面成为审查调查工作的主旋律,从而取得办案工作最好的综合效果。
(作者黄璞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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