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国
2019年06月10日09:3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干部乱作为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同时也出现一些干部改革勇气锐气弱化、为官不为等现象,成了阻碍推进改革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为官不为”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能力不足而“不能为”,二是动力不足而“不想为”,三是担当不足而“不敢为”。对此应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对不能为重在加强培训增强本领,对不想为重在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增强活力,而对于不敢为,除用好教育、考核、问责等方式外,还需要建立一套既宽容干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又符合法治精神的容错纠错机制。
全面深化改革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改革力度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利益之深,可谓前所未有,特别是许多领域老屋已拆、新屋未建。改革要于法有据,但立法立规有时难免会滞后于发展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干事创业的干部难免拿捏不准、心中无谱,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以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为原则,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这便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就是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给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干部吃下定心丸。
强调容错纠错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求真务实的精神,还有望遏制形式主义蔓延。形式主义之所以成为党的作风建设中的牛皮癣,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形式主义在很多情况下实际起到了护官符的作用。在实践中,搞形式主义是一些不想干事、怕担当作为的干部的惯用手法。这类干部通常是将会议开完、文件念完、程序走完,只管表面形式不问实质效果,大多数情况也能应付组织的监督检查,从而起到保住自己的乌纱帽的效用。而有担当作为的干部通常以效果为导向,即便在法规政策依据不清或者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也敢于探索、勇于作为。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而容错纠错机制尚未健全的形势下,干事越多的干部受到检举控告甚至处理处分的概率也陡然增加,甚至出现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怪象。显然,旗帜鲜明地主张容错纠错,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了腰,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思想上松了绑,不仅可以很好地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的问题,也有望治疗形式主义顽疾。
最先对容错纠错进行明确规定的中央党内法规,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在第八部分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明确对容错纠错机制建构的基本遵循、工作原则、防范问题等进行系统规定的中央文件,是《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
现实中,不少地方、部门落实中央要求,对构建容错纠错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地方或部门对可容之错界定不清晰,有些规定的可容之错实为规避现行制度;有的设置的诸如勤勉尽责等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差;有的容错纠错程序模糊,等等。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不仅要为开拓进取、改革实干的干部撑腰鼓劲,也要对打着改革干事旗号违规违纪者进行甄别查处。
改革开放40余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容错纠错涉及面广、影响巨大,在机制设计和具体工作中务必强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将容错纠错置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把握。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的已有规定,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关于容错纠错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关于请示事项和程序的规定。二是修订或制定相关党内法规。如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效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三是严格按照《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将容错纠错的程序机制设计作为着力点。容错纠错之错涉及对政策、党规、国法依据之有无、冲突进行辨别,需要全面细致深入地分析论证,难以一言以蔽之,难以列举穷尽,难以简单界定。解决这一问题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一套容错纠错的程序机制。一是建立事前备案制度。《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需要下级党组织向上级请示或党员干部需要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已经做了相当全面细致的规定,干部干事创业中对拿不准的事项应该以此为依据,并结合请示程序,预先向专门机构备案。二是建立干事创业认定错误评判程序。对于事前备案事中或事后需要纠错或追责的,必须由相关权威部门依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对备案事项进行专门评判和界定。三是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及时打好制度的“补丁”。对涉及党规、国法存在空白规定的及时填补,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对存在冲突的及时消除,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对于一些成为改革阻碍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将容错纠错作为保障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行稳致远的法宝。当前,在改革迈入深水区,在攻坚克难面临更多硬骨头的时候,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的价值越发凸显。正如《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所言,“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公平公正对待干部,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大胆使用”。当然,大胆使用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绝不意味着干部选拔标准的放松,绝不意味着干部干事创业的任性,绝不意味着对党纪国法越界的容忍,而是要鼓励干部在充分依靠组织约束和支持下,在正视组织规则和程序的前提下敢作敢为、锐意进取。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大胆培养使用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关键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切实提升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更多干部在干事创业中从不敢为变成善作为。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有担当的干部行稳致远,才能保证改革事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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