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反腐倡廉

提高审查调查工作实效的几点思考

2019年05月29日08:5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提高审查调查工作实效的几点思考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宜春市纪委监委全面履行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大审查调查力度,2018年对31人采取留置措施。所查办的案件,涉及招商引资、扫黑除恶、教育民生等多个领域,契合反腐败重点和当地实际,初步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人先后从事检察和纪检监察工作二十余年,现围绕如何提升审查调查工作实效,谈一些个人体会。

一是审查调查在政治站位上要进一步提高。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起查,这就对审查调查人员的思维方式提出了全新要求。“老纪检”政治和纪律思维较强,强调做思想政治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容易误入线性思维的歧途;“老检察”法律思维较强,但容易陷入就案办案、固步自封的认识误区。如,在2015年查办袁州区原政法委书记陈某受贿、贪污案中,尽管多名行贿人交代了向陈某行贿的客观事实,但陈某到案后,自始至终未作出有罪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陈某仍一言不发。最后,“零口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如果当时能不厌其烦,做通做透陈某的思想政治工作,办案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将会更好。再如,在2018年查办宜丰县原公安局长周某贪污、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除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外,审查调查人员还加强了对周某讯问时的政策引导,周某不仅如实供述了个人违纪违法行为,作出深刻反省,还教育家属子女要引以为戒。审查调查工作政治属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全过程。

二是审查调查能力要在实战练兵中进一步提升。当前,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性、业务性、专业性要求与审查调查人员数量、素质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在审查调查人员的能力提升方面,市纪委监委做了许多探索,如通过集中培训、案例模拟、理论研讨、专题讲座等形式给大家“充电”;建立上挂下派、片区协作、提级交叉等审查调查一体化机制;以老带新、以干促学等,使审查调查人员的能力素质得到提升。办理宜春市环保局原副局长龙某受贿案就是对审查调查人员的一次“实战”考验。当时由于办案人员中新人较多,队伍尚在磨合,加上问题线索不明朗,审查调查一度陷入僵局。面对困难,大家顶住压力,发挥斗争精神,通过调取、整理网上信息,运用大数据对比、分析、研判,从中提取出关键内容,取得了重要突破。在证据面前,龙某实现了从承认部分受贿数额到承认全部受贿数额的转变。审查调查的每起案件,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各异,违纪违法事实的性质特征、发生领域、手段方式不一,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开阔思路、悉心求证、因案施策,在实战中提升业务水平。

三是审查调查在程序衔接上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基本遵循,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统一决策、一体运行,明确了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但实际运行中往往存在衔接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与查处扫黑除恶刑事案件并没能做到同步进行。往往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时,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对涉黑涉恶犯罪对象采取了强制措施,审查调查人员在获取被审查调查对象口供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困难,出现了衔接不畅的问题。为深挖腐败问题和“保护伞”,确保案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对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解除同时由监委对被审查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才能开展审查调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必然要求,只有正确处理好纪与法的关系,在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方面不断探索实践,才能有效提升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黄雄斌 作者系江西省宜春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主任)

(责编:扶婧颖、李源)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