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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14年后他选择自首 今年主动投案的还有这些干部

2019年05月09日08:0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5月9日电 (记者李源)5月7日上午,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绍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建设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并取消其退休待遇。通报称,陈建设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提前退休“铺路架桥”,与私营企业主合股违规经商办企业等;此外通报还指出,陈建设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配合审查调查、退出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据公开资料显示,陈建设为浙江本地人,1953年1月出生,2004年9月提前退休。今年1月,陈建设主动投案自首,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时距离他退休14年多。

时隔14年后陈建设为何选择了自首?不难看出,这和近年来在反腐高压态势下形成的“自首效应”有关。

近两年,在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违纪官员通报中,“投案自首”“主动投案”已成为高频词。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数据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十九大后“带头”自首的,是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首次在对外发布的中管干部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投案自首”表述。随后不到20天,又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等人主动投案自首。紧接着,河北、吉林、黑龙江、湖北、江苏、安徽等多地纷纷出现监察体制改革后投案自首的“第一人”。

部分身处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的投案自首,产生了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凤阳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史成龙就是一例。在手机上收到艾文礼投案自首的消息后,他的内心受到强烈冲击,随后王铁的投案自首则彻底冲垮了他的心理防线,“再不自首,可能就再也没有机会了”。王铁投案3天后,史成龙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今年以来,反腐领域的“自首潮”仍在继续。除陈建设外,还有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屈朝彬、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原副主席付涌泉、安徽凤阳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原局长姚登峰、浙江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必龙、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副巡视员陈骏等人主动投案。

此外,在今年被法院公开宣判的“老虎”中,也有不少人有自首情节。2019年1月29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法院认为,鉴于李贻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要贪污事实、全部挪用公款事实,挪用公款构成自首。

4月11日,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三运受贿案一审宣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王三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4月23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法院认为,鉴于王晓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贪污罪构成自首。

此前,中央纪委网站曾发文表示,自首效应的显现,一方面来自高压震慑。国家监委成立后,反腐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对违纪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在于政策感召。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规定,对主动交代、自动投案的违纪违法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看着同事一个个被‘揪出来’,我非常焦虑……逃避终究不是办法,与其担惊受怕,还不如主动投案。”“我的问题是逃避不了的,要把握机会,早点投案才能早点解脱!”……每个自首者,都曾被深深触动。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正如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指出的,对共产党员来说,组织是最坚实的靠山,必须对党忠诚,对党纪国法始终怀有敬畏之心,犯错误了就要及早回头、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讲清问题,把自己交付组织去评判,交由党纪国法去处理。唯有如此,方能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而这,实际上也是对人性和灵魂的救赎。

延伸阅读:"自动投案"的适用条件

中央纪委网站曾发文解答过"自动投案"的适用条件,一般自首是指被调查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要件:

一是自动投案,即被调查人将自己置于监察机关合法控制下,进而接受调查和审判。被调查人的投案方式包括:被调查人向监察机关投案;被调查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单位投案;被调查人向其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被调查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方式投案;被调查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被调查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监察机关等强制归案,视为自动投案。

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涉嫌犯数罪的被调查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可认定为自首;投案后没有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调查终结前又如实供述的,监察机关应当认为是自首。

(责编:扶婧颖、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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