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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监守自盗的护林员

2019年04月10日11:0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揪出监守自盗的护林员

湖北省来凤县纪委监委调查组工作人员(左一、右一)与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中)联合对采伐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葛剑 摄

“作为天保护林员,保护林木是我的本职工作,我却知法犯法,抱着侥幸心理滥伐树木,真不应该,我确实是错了。”2018年11月,湖北省来凤县三胡乡黄柏园村原党支部书记、天保护林员杨长胜因滥伐林木受到处理时,后悔不已。

2018年9月,来凤县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反映杨长胜作为黄柏园村党支部书记、天保护林员却滥伐村里的树木。经领导签批,该问题线索由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负责核查。

作为一名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天保护林员,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当真会监守自盗滥伐林木吗?如果确实滥伐林木,原因何在?第二纪工委调查组带着疑问进村入户开展核查调查工作。

经调查走访,有村民反映,杨长胜曾在本村村民张超南的责任林砍伐过树木。于是,调查组找到张超南谈话。

据张超南反映,2018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他与杨长胜在赶集时偶遇,张超南就打算砍伐自家屋边杉树卖钱一事,向杨长胜咨询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宜。杨长胜告诉他,自己正准备制作一副寿枋,需要木材,不如卖给自己。两人达成一致,杨长胜以1300元的价格向张超南购买6株杉树,树木由杨长胜自行砍伐,采伐手续也由杨长胜办理。

几天后,杨长胜带人扛着电锯前去张超南家的责任林,拦腰锯倒6棵杉树,搬着木材下了山……

了解到这一情况,调查组决定到三胡乡林站了解杨长胜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结果没有查到杨长胜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的记录。

查明基本事实后,调查组找到杨长胜进行谈话。

“你知不知道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是违法的?”

“树木是我向张超南买的,砍伐是按照程序来的。”杨长胜答道。

“什么程序?”

“杉树在张超南家后面,而且已经卖给我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可以不办理采伐证。”作为村书记和天保护林员,杨长胜对国家严禁无证砍伐的规定了然于心,对调查组的询问,他不但不承认,还搬出了法律条文。

面对超出调查组知识范围的专业法律问题,调查组当即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另根据《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规划林木采伐备案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农民房前屋后林木界定原则上按0.067公顷(1亩)认定(以屋檐水滴线为起点,单边直线距离20米以内),采伐树木原则上按15株认定。

虽然调查组现场查看采伐地距离张超南家远远超过20米,但为确保证据扎实,调查组还是协调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对采伐地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我们已经和县森林公安局进行现场勘验,张超南卖给你的6株树与张超南家的实际距离为近50米,均超过了‘房前屋后’规定的20米。”调查组对杨长胜展开了第二次谈话。

“这个……”杨长胜一时语塞。

“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张超南家责任林的树木,立木蓄积3.74立方米,价值达1300元,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查组拿出县森林公安局递交的结论。

杨长胜涨红了脸,一言不发。

“你作为天保护林员,本应担负制止滥伐盗伐林木的职责,你不仅没有率先垂范,反而知法犯法,这个事你说做得应该不应该?”调查组最后拿出杨长胜签署的《天保护林员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递给他。

“唉,本以为自己作为村支书和天保护林员,砍伐几棵树木没有人会注意到,这才动了歪脑筋。这完全是私心作祟,知法犯法,我辜负了党多年的培养,不配作为一名天保护林员……”面对确凿的证据,杨长胜低下头,承认了违法事实。

最终,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免去杨长胜天保护林员一职,并处罚金和责令补种树木。杨长胜还存在其他违纪事实,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虽然办完了,调查组却陷入了沉思。

天保护林员本应是绿色森林的保卫者,是生态管护最基层、最基础的力量,承担巡山护林、森林火灾宣传、生态保护等重要职责。杨长胜身为天保护林员不但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甚至为了一己私心知法犯法,从护林员变成监守自盗的“毁林员”,最终受到了处理。“这对纪检监察干部也极具教育警示意义,作为政治生态‘护林员’,要认真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不能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调查组成员说道。(葛剑)

(责编:程宏毅、姜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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