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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大对贪腐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

2019年03月13日09:4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加大对贪腐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7件117人。其中29人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88人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个人财产。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贪污所得被全部追缴。”3月1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职能,惩治贪腐犯罪的同时,加大了对贪腐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追缴非法所得,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刘贵祥介绍,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为确保“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依托于主刑,分层次地规定了适用“罚金刑”应该把握的标准。这个对贪腐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同时,这个司法解释中还明确规定,对于没有追缴到案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设时限,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12日上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对此,刘贵祥认为,有些地区、有些方面执行难依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其中既有信息化建设的短板,也有联合信用惩戒工作尚未进行信息化对接的缘故,同时不排除执行人员、法院内部存在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以及作风不正甚至违纪违法等问题。

“过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问题,还有执行作风不端、执行纪律不严这些现象,使我们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刘贵祥介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是打造信息化数据“铁笼”,二是打造制度“铁笼”,这几年我们制定了50多个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严格约束执行权运行,控制执行权被滥用,划定“高压线”,整肃执行纪律,整肃执行作风。“这几年,光从执行岗位上由于各种违纪违法调离了50多人,处置了几百人。我们将下大力气清除害群之马,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刘贵祥说。(记者 陈瑶)

(责编:扶婧颖、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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