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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任振鹤

2019年02月27日10:4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其要义是发挥执纪执法两种长处,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浙江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初开始,就致力于探索构建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纪法贯通和权威集中、高效顺畅的法法衔接机制。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决策部署,正确认识“纪”与“法”的辩证关系,在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上更进一步。

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就是要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要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认真区分、有效整合纪委监委职责权限,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目标,将党纪政务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效贯通起来,一并呈报、一体决策、一起运行,除必须单独由纪委、监委分别处理的,都以纪委监委名义作出,既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调查取证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定,又切实将纪法有效贯通起来,做到有分有合、统分结合、相得益彰。要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体制优势,全力推进各成员单位忠诚履职,凝聚合力,加强协作配合,发挥职能作用,提前统筹谋划解决反腐败重大问题;把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关,把法律争议、证据问题解决在移送起诉前,为党委作出政治决策把好“政策关”“业务关”,真正使办案模式由“中途换车”变为“直通快车”,为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顺畅高效对接打牢基础。

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就是要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要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纪委监委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改革,推动职能、人员、工作全面整合、深度融合,实现反腐败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的集中统一。要纪法双施双守,促进执纪与执法相协调,监察法与刑法、刑诉法相衔接,真正达到纪法各显权威、相互衔接贯通。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精准有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贯穿于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各个环节,确保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要全面完善监察业务运行规程,有效弥补党纪案件中措施手段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以监委名义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不必再进行转化,实现执纪执法的相互统一、优势互补。要切实做好法法衔接,推动形成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就是要不断提升治理效能和反腐败成效。紧扣提升治理效能这一关键,有针对性地推进制度建设,使纪法贯通更顺畅、法法衔接更高效,实现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有序对接,重点解决案件调查、移送、起诉、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不断打通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堵点。要主动对接浙江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电子卷宗、涉案财物的网上流转,建立规范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要做深做实做细政治思想工作,促进被审查调查对象知错认错悔错、知罪认罪悔罪,不断提升主动交代、坦白自首和服判息诉率,实现反腐败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编:吕腾龙、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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