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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判断官僚主义行为的构成

王青林

2019年02月27日10:14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运用法治思维判断官僚主义行为的构成

核心阅读

官僚主义根源在心理,表现在行为。认识某个人是否具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能通过没有依据的主观判断,而是要运用法律思维,通过分析行为才能得出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动向新表现,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整治官僚主义是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人们对官僚主义的认识往往只停留在表层,缺乏对官僚主义行为构成的深入分析,致使判断哪些行为构成官僚主义无固定标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治官僚主义的效果。科学界定官僚主义行为,对于持续不断遏制官僚主义,推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汉语字典》将官僚主义定义为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利益,只知道发号施令而不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这一定义揭示了官僚主义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合理性。然而,主观的心理状态必须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出来,人们认识某个人是否有官僚主义意识,必须从其行为实践中认识。认识某个人是否具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能通过没有依据的主观判断,而是要通过分析其行为才能得出结论。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也必须掌握官僚主义行为的判断基准,防止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犯官僚主义错误。因为不通过行为分析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是官僚主义行为本身就是犯了官僚主义错误。

官僚主义根源在心理,表现在行为。党规国法是判断官僚主义行为的最重要的基准。首先,党规国法明确党员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各级党员干部有义务保障这些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实现。如果党员干部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妨碍了党员群众基本权利的实现,其行为自然是官僚主义行为。其次,官僚主义行为更为具体表现在以作为侵犯公民依据上位法或者上级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党内法规、法律明示和默示之公民或者党员权利,下级人员不得用权力僭越,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应有之义。再次,作为承担党和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党员和领导干部,不仅是行使党和国家公权力的主体,也是承担管理和治理职责的主体。职责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官僚主义行为的第三种重要表现就是怠于行使职权,即应该行使权力的时候不行使权力,从而容易使党和国家的事业遭受损失或者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的行为。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尸位素餐,缺乏担当精神的官僚主义表现。以上三种情况是官僚主义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侵犯党员或者公民基本权利和其他正当权利的滥作为以及逃避应当履行职责的不作为。官僚主义行为因此可定义为侵犯党员或者公民基本权利和其他正当权利的滥作为以及逃避应当履行职责的不作为的权力运行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官僚主义行为以侵害党员群众权利的方式使党丧失群众这个执政根基;以不履行职责或者假履行职责的方式逐步消解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必须加以整治。整治官僚主义必须拿出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地进行。尤其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即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心中有责”和“心中有戒”。“心中有责”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担当精神,做到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并时时刻刻以是否全面完整的履行职责检视自己的行为。“心中有戒”就是始终要把党纪国法放在心上。因此党员干部不仅要认真学习党纪国法,领会和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更为重要的是要领会和理解党纪国法中规定的党员群众所享有的权利,并把保护党员群众各项权利作为自身职责。这样党员干部才能避免独断专行,从而会最大限度减少官僚主义行为的发生。

(责编:吕腾龙、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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