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22日08:04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巡视员、副主任刘翠乔(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翠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翠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媒体记者徐日丹)
刘翠乔简历
刘翠乔,女,汉族,1957年9月出生,河北省安新县人,1977年10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入党,工商管理硕士。
1977.10-1978.10 天津市北郊区东堤头公社东堤头大队插队知青;
1978.10-1980.11 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建筑机械专业学习;
1980.11-1982.09 天津市机械施工公司土方二队干部;
1982.09-1984.06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建筑管理工程专业学生;
1984.06-1986.05 天津市机械施工公司土方二队干部;
1986.05-1996.11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计划处干部、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6.11-1998.12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计划处副处长;
1998.12-1999.07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处副处长;
1999.07-2001.07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处处长;
2001.07-2003.04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处处长(其间:2000.09-2002.06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在职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2003.04-2006.03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副总经济师;
2006.03-2008.08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总经济师;
2008.08-2009.05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2009.05-2012.02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委员(其间:2007.04-2009.06天津大学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2.02-2014.06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巡视员、副主任,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委员;
2014.06-2017.09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巡视员、副主任;
2017.09-2018.03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巡视员(一级巡视员)、副主任;
2018.03-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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